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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印發《通知》要求以年度為週期做好礦産資源儲量統計

2020-10-14 10:28 來源: 自然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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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然資源部印發《關於做好礦産資源儲量統計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以年度為統計週期,統計勘查開採查明的、建設項目壓覆的、關閉礦山殘留的(含閉坑、政策性關閉和採礦權公示登出)礦産資源儲量及其變動情況。

《通知》強調,採礦權人均應根據礦山儲量年報(探明已開髮油氣田可採儲量標定報告),如實填寫《礦産資源儲量統計基礎表》,報送礦産資源儲量年度變化情況等信息。油氣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發現控制地質儲量、預測地質儲量的,以及其他礦産探礦權人查明的礦産資源儲量的(探礦權轉採礦權情形的除外),應填寫《礦産資源儲量統計信息表》。關閉礦山殘留礦産資源儲量的統計管理及數據填報工作,由礦産資源所在地縣級或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但涉及石油、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産的,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通知》明確,已完成礦産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評審備案權限及時將礦産資源儲量評審備案信息更新到礦産資源儲量數據庫中,其中建設項目壓覆的礦産資源儲量經壓覆審批的,根據壓覆審批情況及時將壓覆的礦産資源儲量更新到礦産資源儲量數據庫中。

《通知》要求,礦業權人應于每年1月底前填寫礦産資源儲量統計相關數據表,將電子文本報送相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涉及石油、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産的,報送自然資源部;其他礦産的,報送礦業權許可證範圍所在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審核確定的統計資料上報自然資源部。

《通知》強調,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統計資料的審核和匯總分析,逐級統計上報。對發生重大變化(累計查明礦産資源量變化量超過30%或達到中型規模以上)的數據信息,要認真核實,並提交文字説明。要嚴格礦産資源儲量統計資料審核,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必要時應組織開展統計調查。

此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門戶網站及時發佈本行政區礦産資源儲量統計信息,對於涉及的國家秘密、屬於單個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予以保密。油氣礦業權人發現的控制地質儲量、預測地質儲量和其他礦産探礦權人查明的礦産資源儲量(探礦權轉採礦權情形的除外),主要用於礦産資源儲量管理和基礎研究工作,不納入礦産資源儲量統計信息發佈範圍。(寧晶)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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