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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現場救護條例》11月1日起實施

2020-11-01 09:56 來源: 湖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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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應配置體外除顫儀,第一目擊者緊急施救致損害可免責——
《湖南省現場救護條例》11月1日起實施

11月1日,備受關注的《湖南省現場救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實施。

作為國內首個為現場救護單獨立法的省份,《條例》的出臺有什麼意義?背後有哪些故事?《條例》又有哪些亮點?記者近日就此先後採訪了湖南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副主任委員陳佳新、省衛生健康委副主任祝益民。

從率先提出三個“一”理念到設立“第一目擊者行動日”——湖南為《條例》出臺建立了實踐基礎

流行病學調查顯示,我國呼吸心跳驟停發生率超過40/10萬,由於在4~6分鐘的黃金時間內得不到有效的現場救護,醫療搶救成功率不到1%。而目前我省現場救護工作在全國仍處於落後水平,與眾多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更有明顯差距,普遍存在“不會救、不便救、不敢救”問題。

省衛生健康委副主任祝益民説:“急救是一門科學,涉及急救知識和實用技能。只有比較系統和全面掌握基本操作技能,才能有效地進行現場急救。若缺乏急救知識和技能,只是出於一片熱心參與急救,很容易施救失誤對患者造成二次傷害,可能會延誤最佳救援時期,這正是許多人面對危急局面不敢作為的原因之一。”

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副主任委員陳佳新表示,目前,涉及到院內救護和院前救護的法律法規較為完善,而涉及現場救護的法律法規較少,國家層面只有《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紅十字會法》和原國家衛計委《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中略有提及,外省區市相關地方性法規中涉及此項內容的很少。因此,制定一部引導和規範現場救護行為的地方性法規,十分緊迫而必要。

湖南為什麼率先在全國出臺這一《條例》?

祝益民表示,湖南有較好的實踐基礎。2014年,湖南省人民醫院就在全國率先提出“在傷病發生的第一現場,第一目擊者在第一時間做出正確反應”的現場救護三個“一”理念。從2016年起,設立“現場救護第一目擊者行動日”,成立“現場救護第一目擊者行動聯盟”,設置急救培訓小屋,組織開展急救知識技能進企業、學校、機關、社區、農村“五進”活動,大力培訓師資隊伍和“第一目擊者”。2018年省衛健委聯合10多家省直部門和相關組織,共同將急救普及上升為一項“湖南行動”,將此項工作在全省逐漸推開。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急救醫療服務需求的日益增長,現場救護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近年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針對現場救護相關立法的呼聲很高,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多次提出議案、提案,呼籲出臺相關條例,推動我省公眾自救互救體系建設。

2019年上半年,省衛生健康委向省人大提出了制定《湖南省現場救護條例》的論證報告。此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牽頭與省衛生健康委組建起草小組,先後到長沙、衡陽、懷化、益陽、婁底五市開展立法調研,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陳佳新介紹,今年4月,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向省政府辦公廳等30個省直單位、14個市州人大、全體省人大常委會委員、部分醫療衛生界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徵集意見建議188條。4月底,致函上海市、江蘇省、深圳市了解相關立法執法情況並徵求建議。5月13日,分別召開法律專家和醫療衛生專家座談會,徵求修改意見。九易其稿形成《條例》,共20條。于2020年7月30日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專家們認為,通過立法來改變現場救護中“不會救、不便救、不敢救”的現狀,具體體現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執政理念。《條例》弘德立法,倡導、鼓勵助人為樂、救死扶傷精神,引導、支持全民參與現場救護,及時有效搶救急危重症患者和傷者,挽救生命,減輕傷害,具有十分明顯而重要的意義。《條例》的實施,不僅是湖南的一件大事,也必將在全國産生重大影響。

從技能培訓到規定公共場所應當配置安裝急救設備到施救者或可免責,《條例》為解決“三不救”問題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據《條例》,現場救護的對像是指發生心腦血管疾病等急危重症,或者交通事故、溺水、中毒等情況而受到意外傷害者;現場救護的前提是患者在醫療區域以外發生急危重症或者受到意外傷害,醫療急救機構尚未趕到現場進行救護;現場救護行為包括:呼叫醫療急救機構、自願對患者實施基礎性急救、將患者送往醫療機構救治。

業內專家表示,該《條例》針對目前現場救護中存在的“不願救、不敢救、不會救”問題,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規定。為解決“三不救”問題提供了法律保障,《條例》亮點很多。

亮點一:現場救護教育應從娃娃抓起

《條例》第七條至第九條分別對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培訓的規劃、教材編寫、培訓主體、培訓內容、培訓對象、培訓方式、培訓登記管理等內容作出了規定。明確省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省紅十字會組織編寫培訓教材,統一培訓內容、課時和考核標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員工定期開展培訓;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基本知識與技能納入教學計劃和教師培訓計劃;特定公共服務崗位的人員、人員密集場所和高危行業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分期分批參加培訓,旨在提高重點人群現場救護意識和救護能力。

祝益民表示,加強公民的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培訓是解決公民“不會救”問題、開展現場救護的關鍵所在。而發達國家全民急救教育普及率達30%以上,有的甚至達80%。而目前我國每年急救知識普及人群在總人口中的佔比很低。據調查了解,即使在省會長沙,每2000人中也僅1人有過急救培訓經歷。通過《條例》的形式,強化和普及全民急救教育課,刻不容緩。《條例》還突出了學生的現場救護知識教育,明確規定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設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課程,讓學生從小就開始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急救常識和技能。

亮點二:公共場所應配置安裝急救設備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規定,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設施。在公共場所推廣配置安裝自動體外除顫儀(以下簡稱AED)是完善和健全現場救護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解決缺乏必要設備設施“不便救”問題的重點環節。目前,我省現場救護設施普及率很低,公共場所配置AED非常有限,省會長沙市還不足50台,省內其他市州就更少。

對此,《條例(草案)》第十條對AED等急救設備的配置建設標準、購置安裝要求等作出了規定。《條例》規定省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制定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在公共場所的配置標準。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合理布點的要求,制定在機場、客運車站、大型商場(超市)、體育運動場館、人流量大的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以及學校、養老機構等單位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的規劃,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鼓勵在其他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

亮點三:第一施救者或可免責

為解除公民普遍存在的怕做好事惹火燒身而“不敢救”顧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千零五條的立法精神,《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救助人的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救助人因現場救護産生的交通費、誤工費和其他財産損失由保險公司依合同理賠或者由侵權責任人依法賠償,受助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受助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或者採取非法手段干擾救助人正常生活。

救助人因現場救護導致的糾紛和訴訟,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

陳佳新説,立法的初衷是鼓勵全民參與學習,讓有知識和能力的人參與救護;公共場所應該依法配備必要的救護設施設備,要對施救者免責,形成良好氛圍。鼓勵公益組織和義工組織參與救助,經常組織培訓,促進現場救護更好發展。重視加強對物業管理人員、公交司機、保安等公共事務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讓他們會救、敢救、及時救。

陳佳新表示,《條例》開全國先河,對增強公民自願參與現場救護的意識和能力,規範現場救護行為,增強公民自願參與現場救護的意識和能力,及時有效搶救急危重症患者和傷者,意義重大。

《條例》選在11月1日這天發佈,更有深意。作為現場救護第一目擊者 “三個一”發起人,祝益民表示,引導全社會樹立急救意識,需要有一個相對固定的節日,11月1日的三個“1”,呼應現場救護的“三個一”。因此希望將《條例》的發佈日即每年的11月1日設立為“現場救護第一目擊者行動日”,便於廣大群眾加深印象,便於記憶,將這個節日固化、強化下來,深入人心。

我們相信該《條例》的實施對改變我省乃至全國現場救護的現狀將有積極的推動作用。(記者 李傳新 通訊員 周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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