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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氣象局優化氣象服務地理用語

2022-01-05 10:06 來源: 氣象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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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中國氣象局印發《氣象地理區劃規範》和《國家級氣象服務産品地理用語業務規定》(以下分別簡稱《規範》和《規定》),進一步提高氣象服務産品的通俗性、實用性和服務效果,強化氣象服務用語地理區劃的科學性和規範性。

《規範》根據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通識以及氣象服務長期使用並廣為接受的常用地理用語,結合目前決策氣象服務和公眾氣象服務文字産品表述特點,將中國陸地氣象地理區劃分為地區區劃、特定區域區劃和流域區劃三類,並規範了各級區劃的名稱和所轄範圍。

一級地區區劃將中國陸地劃分為華北、東北、華東、華中、華南、西南、西北和內蒙古、西藏、新疆等10個地區;二級地區區劃為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三級地區區劃是按照東西、南北方位,結合當地通識的區域劃分和天氣氣候特徵,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分若干方位區,如北京的北部、中部、南部、西部和東部。特定區域區劃總計11個地區,分別為北方、南方、中東部、東部、長江中下游、青藏高原、華西、黃淮、江淮、江南和江漢地區。流域區劃將中國河流劃分為七大流域,分別為長江(含太湖)、黃河、珠江、淮河、海河、遼河和松花江,各流域區劃還有二級流域,如長江流域分為長江上遊、中游和下游。

根據《規定》,國家級氣象服務産品地理用語應簡潔、全面、概括性強。如標題一般應使用地區區劃中二級和三級區劃名稱,如“北京天津河北等地”“湖北北部和河南南部”,涉及省份較多可採用簡稱,如“京津冀晉豫魯等地”;原則上不使用地區區劃中一級區劃和特定區域區劃名稱及市、縣名稱,僅對涉及省份超過7個的使用一級區劃和特定區域區劃名稱;涉及某流域或子流域時,應使用流域區劃中一級流域或二級流域名稱,如“長江上中游地區”。正文內容使用地區區劃中二級區劃和三級區劃名稱,仍不能準確描述涉及區域時,可再結合實際使用更精細區劃,如採用市、縣名稱;列舉極端天氣、極值以及特定區域區劃的重大突發事件時,可以細化到市、縣,但應在前面加上隸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

《規範》還明確,國家級業務與科研單位照此進行氣象服務産品地理用語表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本行政區天氣特點和服務需求,細化制定本地氣象地理區劃規範,並報中國氣象局預報與網絡司備案。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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