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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將於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2017-10-09 10:30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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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收費公示制度和評估制度
《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施行

近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施行。這是對我省1996年頒布實施的《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修訂。條例在收費依據和審批權限、取消收費許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標準分類核定、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修改,明確建立行政收費公示制度和收費評估制度。

條例對實踐中易與行政事業性收費相混淆的收費作了排除性規定,即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以及按自願有償原則取得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等,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

去年1月1日起,全國統一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實施收費單位情況和收支狀況報告制度。根據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新形勢、新特點、新要求,條例創新便於社會監督的公示方式,明確規定建立收費單位情況和收支狀況年度報告制度的內容,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佈收費單位名單和收費項目,收費單位應按當地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報告本單位基本情況、變動情況和年度收支情況;同時,條例還建立收費公示制度的內容。

建立評估制度是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內容,條例規定省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建立收費評估制度,對重點行業或重要收費單位的收費政策執行情況及實施效果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收費項目、標準調整的重要依據。(記者 鄭昭)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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