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牛初乳産品適用標準問題的復函
衛辦監督函〔2012〕335號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廳《關於進口牛初乳類産品適用標準問題的函》(質檢辦食函〔2011〕1247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牛初乳是健康奶牛産犢後七日內的乳。用牛初乳為原料生産乳製品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其産品應當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對牛初乳粉的檢驗,可參照現行《牛初乳粉》規範(RHB602-2005)中理化和衛生指標執行。
二、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牛初乳為原料的乳製品,應當按照相關食品標準執行。
三、嬰幼兒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為原料生産的乳製品。
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此前按照相關規定生産或進口的産品可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專此函覆。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