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李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

2025-03-24 19:03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李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

新華社北京3月24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全文共22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完善反制措施。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以下簡稱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第二項中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各類財産”,包括現金、票據、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基金份額、股權、知識産權、應收賬款等財産和財産權利;明確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第三項中禁止或者限制進行的“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技、法律服務、環保、經貿、文化、旅遊、衛生、體育領域的活動;明確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第四項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與我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禁止或者限制在我國境內投資,禁止向其出口相關物項,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數據、個人信息,取消或者限制其相關人員在我國境內工作許可、停留或者居留資格,處以罰款。

二是細化反製程序。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實施反制過程中有權開展相應調查和對外磋商;規定反制決定應當明確反制措施的適用對象、具體反制措施、施行日期等;明確反制決定應當通過國務院有關部門官方網站等途徑發佈並及時更新。

三是加強部門協同。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負責承擔反外國制裁相關工作,並加強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

四是強化措施執行。規定對不依法執行反制措施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有權責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政府採購、招標投標以及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出口或者國際服務貿易等活動,禁止或者限制其從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數據、個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國境內停留居留等。同時,規定被採取反制措施的組織、個人在改正行為、消除行為後果後,可以申請暫停、變更或者取消對其採取的反制措施。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呂俐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