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3日電
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正確、有效和快速地處理大面積停電事件,最大程度地減少大面積停電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1)本預案適用於國家應對和處理因電力生産重特大事故、電力設施大範圍破壞、嚴重自然災害、電力供應持續危機等引起的對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以及人民群眾生産生活構成重大影響和嚴重威脅的大面積停電事件。
(2)本預案用於規範在電網發生大面積停電事件下,各相關地區、各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社會救援、事故搶險與處置、電力供應恢復等工作。
(3)本預案中大面積停電是指:電力生産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或發生重特大事故,引起連鎖反應,造成區域電網、省電網或重要中心城市電網減供負荷而引起的大面積停電事件。
1.4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電力安全管理,落實事故預防和隱患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重特大電力生産事故發生;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宣傳工作和行政執法力度,提高公眾保護電力設施的意識;協調發電燃料供給,規範電力市場秩序,避免發生電力供應危機;開展大面積停電恢復控制研究,制訂科學有效的電網恢復預案;開展停電救援和緊急處置演習,提高對大面積停電事件處理和應急救援綜合處置能力。
(2)統一指揮。在國家統一指揮和協調下,通過應急指揮機構和電網調度機構,組織開展事故處理、事故搶險、電網恢復、應急救援、維護社會穩定、恢復生産等各項應急工作。
(3)分工負責。按照分層分區、統一協調、各負其責的原則建立事故應急處理體系。電網企業按照電網結構和調度管轄範圍,制訂和完善電網應急處理和恢復預案,保證電網儘快恢復供電。發電企業完善保“廠用電”措施,確保機組的啟動能力和電廠自身安全。電力用戶根據重要程度,自備必要的保安措施,避免在突然停電情況下發生次生災害。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組織做好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準備和處置工作。
(4)保證重點。在電網事故處理和控制中,將保證大電網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採取各種必要手段,防止事故範圍進一步擴大,防止發生系統性崩潰和瓦解。在電網恢復中,優先保證重要電廠廠用電源和主幹網架、重要輸變電設備恢復,提高整個系統恢復速度。在供電恢復中,優先考慮對重點地區、重要城市、重要用戶恢復供電,儘快恢復社會正常秩序。
2 組織機構
2.1 國家應急機構
2.1.1 電網大面積停電應急領導小組
國家成立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
稱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指揮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1.2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電監會安全監管局。
2.1.3 相關部門(應急機構)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鐵道、交通、商務、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部門或單位按照國務院大面積停電應急協調機構、應急領導小組、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大面積停電應急工作。
2.2 地方應急指揮機構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比照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預案並成立相應的電網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機構,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電網停電應急救援與處置體系。
2.3 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企業、重要用戶
2.3.1 電力調度機構
各級電力調度機構是電網事故處理的指揮中心,值班調度員是電網事故處理的指揮員,統一指揮調度管轄範圍內的電網事故處理。
2.3.2 電力企業
有關電網企業、發電企業成立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企業的事故搶險和應急處理工作。
2.3.3 重要用戶
負責本單位事故搶險和應急處理。
3 事件分級
按照電網停電範圍和事故嚴重程度,將大面積停電分為Ⅰ級停電事件和Ⅱ級停電事件兩個狀態等級。
3.1 Ⅰ級停電事件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電網進入Ⅰ級停電事件狀態:
(1)因電力生産發生重特大事故,引起連鎖反應,造成區域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30%以上;
(2)因電力生産發生重特大事故,引起連鎖反應,造成重要政治、經濟中心城市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50%以上;
(3)因嚴重自然災害引起電力設施大範圍破壞,造成省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40%以上,並且造成重要發電廠停電、重要輸變電設備受損,對區域電網、跨區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4)因發電燃料供應短缺等各類原因引起電力供應嚴重危機,造成省電網60%以上容量機組非計劃停機,省電網拉限負荷達到正常值的50%以上,並且對區域電網、跨區電網正常電力供應構成嚴重影響;
(5)因重要發電廠、重要變電站、重要輸變電設備遭受毀滅性破壞或打擊,造成區域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20%以上,對區域電網、跨區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3.2 Ⅱ級停電事件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電網進入Ⅱ級停電事件狀態:
(1)因電力生産發生重特大事故,造成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10%以上,30%以下;
(2)因電力生産發生重特大事故,造成重要政治、經濟中心城市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20%以上,50%以下;
(3)因嚴重自然災害引起電力設施大範圍破壞,造成省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20%以上,40%以下;
(4)因發電燃料供應短缺等各類原因引起電力供應危機,造成省電網40%以上,60%以下容量機組非計劃停機。
4 應急響應
4.1 Ⅰ級停電事件響應
4.1.1 事件報告
(1)發生Ⅰ級停電事件時,電網企業應急指揮機構應將停電範圍、停電負荷、發展趨勢等有關情況立即報告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2)應急領導小組組長主持召開緊急會議,就有關重大應急問題作出決策和部署,並將有關情況向國務院彙報。同時宣佈啟動預案。
4.1.2 事件通告
(1)發生Ⅰ級停電事件後,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召集有關部門(單位),就事故影響範圍、發展過程、搶險進度、預計恢復時間等內容及時通報,使有關部門(單位)和公眾對停電情況有客觀的認識和了解。在Ⅰ級停電事件應急狀態宣佈解除後,及時向有關部門(單位)和公眾通報信息。
(2)在大面積停電期間,要加強信息發佈和輿論宣傳工作,各級政府要積極組織力量,發動群眾,堅決打擊造謠惑眾、散佈謠言、哄抬物價、偷盜搶劫等各種違法違紀行為,減少公眾恐慌情緒,維護社會穩定。
4.l.3 應急處置
(1)電網與供電恢復:發生Ⅰ級停電事件後,電力調度機構和有關電力企業要儘快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
——在電網恢復過程中,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協調電網、電廠、用戶之間的電氣操作、機組啟動、用電恢復,保證電網安全穩定留有必要裕度。在條件具備時,優先恢復重點地區、重要城市、重要用戶的電力供應。
——在電網恢復過程中,各發電廠嚴格按照電力調度命令恢復機組並網運行,調整發電出力。
——在供電恢復過程中,各電力用戶嚴格按照調度計劃分時分步地恢復用電。
(2)社會應急:發生Ⅰ級停電事件後,受影響或受波及的地方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各類電力用戶要按職責分工立即行動,組織開展社會停電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
——對停電後易造成重大影響和生命財産損失的單位、設施等電力用戶,按照有關技術要求迅速啟動保安電源,避免造成更大影響和損失。
——地鐵、機場、高層建築、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各類人員聚集場所的電力用戶,停電後應迅速啟用應急照明,組織人員有組織、有秩序地集中或疏散,確保所有人員人身安全。
——公安、武警等部門在發生停電的地區要加強對關係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點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加強社會巡邏防範工作,嚴密防範和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消防部門做好各項滅火救援應急準備工作,及時撲滅大面積停電期間發生的各類火災。
——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力量,加強停電地區道路交通指揮和疏導,緩解交通堵塞,避免出現交通混亂,保障各項應急工作的正常進行。
——物資供應部門要迅速組織有關應急物資的加工、生産、運輸和銷售,保證居民在停電期間的基本生活資料供給。
——停電地區各類電力用戶要及時啟動相應停電預案,有效防止各種次生災害的發生。
——電力企業迅速組織力量開展事故搶險救災,修復被損電力設施,恢復災區電力供應工作。
4.1.4 應急結束
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下,應急領導小組經研究決定宣佈解除Ⅰ級停電事件狀態:
(1)電網主幹網架基本恢復正常接線方式,電網運行參數保持在穩定限額之內,主要發電廠機組運行穩定;
(2)停電負荷恢復80%以上,重點地區、重要城市負荷恢復90%以上;
(3)發電燃料恢復正常供應、發電機組恢復運行,燃料儲備基本達到規定要求;
(4)無其他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正常電力供應存在重大影響或嚴重威脅的事件。
4.2 Ⅱ級停電事件響應
發生Ⅱ級停電事件時,由電網企業應急指揮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就有關應急問題作出決策和部署,按本級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置,同時立即將有關情況向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對Ⅱ級停電事件,由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經授權的地方政府與電監會區域電監局共同負責通報事故情況,發佈事故信息。
5 應急保障
5.1 技術保障
全面加強技術支持部門的應急基礎保障工作。電力管理部門應聘請電力生産、管理、科研等各方面專家,組成大面積停電處置專家諮詢小組,對應急處置進行技術諮詢和決策支持。電力企業應認真分析和研究電網大面積停電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和損失,增加技術投入,研究、學習國際先進經驗,不斷完善電網大面積停電應急技術保障體系。
5.2 裝備保障
各相關地區、各有關部門以及電力企業在積極利用現有裝備的基礎上,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救援裝備數據庫和調用制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各應急指揮機構應掌握各專業的應急救援裝備的儲備情況,並保證救援裝備始終處在隨時可正常使用的狀態。
5.3 人員保障
加強電力企業的電力調度、運行值班、搶修維護、生産管理、事故救援隊伍建設,通過日常技能培訓和模擬演練等手段提高各類人員的業務素質、技術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
6 宣傳、培訓和演習
6.1 宣傳
各電力企業和重要電力用戶應對全體員工加強防範事故的安全生産教育和應急救援教育,並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宣傳出現大面積停電的緊急情況下如何採取正確措施處置,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
6.2 培訓
各電力企業和重要電力用戶應認真組織員工對應急預案的學習和演練,並通過專業人員的技術交流和研討,提高應急救援的業務知識水平。
6.3 演習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至少每年協調組織一次應急聯合演習,加強和完善各電力企業之間的協調配合工作。各電力企業應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企業的應急救援演習。
7 信息發佈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事故信息統一對外發佈,並負責擬定信息發佈方案,及時採用適當方式發佈信息,組織報道。
8 後期處置
8.1 事故調查
大面積停電之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各相關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真配合調查組的工作,客觀、公正、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發生過程、恢復情況、事故損失等。
事故調查應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有機結合。事故調查組到達現場後應認真聽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介紹,並與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協調,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事故調查工作包括:調查組的組成,應急救援情況的調查,事故現場調查,技術分析,事故原因的判定,事故性質和責任的查明,編寫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安全預防措施建議。
8.2 改進措施
(1)大面積停電之後,電力企業應及時組織生産、運行、科研等部門聯合攻關,研究事故發生機理,分析事故發展過程,吸取事故教訓,提出具體措施,進一步完善和改進電力應急預案。
(2)各相關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及時總結社會應急救援工作的經驗和教訓,進一步完善和改進社會停電應急救援、事故搶險與緊急處置體系。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的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