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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明確行政強制措施嚴厲打擊虛假違法藥品廣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01日   來源:重慶市人民政府

    近年來,虛假違法藥品廣告雖幾經治理,仍難以根除,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為加大對虛假違法藥品廣告的打擊力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訂了《藥品廣告審查辦法》,提出了對發佈虛假違法廣告的企業暫停其藥品在轄區內銷售,責令其發佈更正啟事的制度要求。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由於缺乏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規定,涉及被暫停銷售藥品的企業在發佈更正啟事時,存在版面小、次數少、內容含混等問題,社會知曉度不高,對消費者的警示作用有限,難以發揮公眾在廣告治理中的社會監督作用,同時因違法成本低,部分藥品反復被暫停銷售,在強制措施解除後其違法廣告又反復發佈,也達不到對企業教育和懲戒的目的。

    針對打擊虛假違法藥品廣告行政強制措施中存在的問題,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了《藥品被暫停銷售的違法企業發佈更正啟事解除強制措施的辦法》,對藥品被暫停銷售的違法企業發佈更正啟事的內容、更正啟事的形式以及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是對更正啟事內容作出了具體要求。更正啟事應包括:發佈違法廣告的企業名稱、廣告中宣傳的産品名稱、發佈的媒體名稱(包括具體的版面、電視頻道、電臺頻率)、藥品生産廠家;藥品監管部門認定的違法種類,並明確説明違法的具體表現或內容;國家核準的藥品説明書、藥品廣告批准文號;明示因發佈違法廣告被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責令暫停銷售及暫停銷售的起始時間;向公眾表示歉意並保證不再發佈違法廣告。

    二是對更正啟事形式作出了明確規定。發佈違法廣告的企業須在原發佈違法廣告的媒體發佈更正啟事;在平面媒體上更正的,必須是發佈違法廣告的同一版面、位置、相同的版幅;在廣播電視媒體上更正的,必須是發佈違法廣告的同一頻道(頻率)、時段、相同的播出時間,字體應清晰可辨,並通過旁白宣讀;發佈更正啟事的天數必須與發佈違法廣告的天數相同,至少不得少於三天。

    三是明確了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發佈違法廣告的企業須提交按要求發佈更正啟事的有效證明材料及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申請,擬解除行政強制措施將上網公示,接受公眾監督,無異議方可解除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