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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經營服務性收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天津8月29日電(記者 孫洪磊)日前,天津市出臺措施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進一步減輕社會和企業負擔,加強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的收費管理。

    天津市物價局綜合法規處有關負責人表示,日前,天津市物價局、財政局和地稅局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規定天津市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非企業組織為社會服務並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時,必須遵循一個嚴格的流程,即天津市物價部門對各收費單位實行收費項目目錄管理和收費登記(審核)及備案管理制度,收費單位憑物價部門核發的《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費登記(審核)證》、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在領購稅務發票後方可收費。

    據介紹,天津市對提供信息諮詢和技術服務收費、舉辦非強制性培訓收費等都作出了規範性規定,強調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和搭車收費。同時,天津市要求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非企業組織在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時,須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協議書,約定委託的事項、簽約雙方的義務和責任、收費的方式、收費金額和付款時間等內容。另外,收費單位還將在收費場所、地點公示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登記(審核)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記者了解到,目前《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目錄》及有關文件,均可在天津市物價局政務網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