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加強和改進環境統計工作的意見》(環發〔2005〕100號)關於“篩選重點污染企業實行季報制度。企業名單由總局與各省環保部門商定,原則上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佔全部企業排放量65%以上的企業為基礎確定”的要求,環保總局經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反復核對與協商,確定了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是指環保總局需要直接掌握其排污信息的重點工業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有毒污染物排放量較大的工業企業、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能力10000噸/日以上)、危險廢物處置廠等。為了及時採集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強執法監督、促進污染治理、有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確定重點監控企業。
各地環保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轄區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基礎上,再確定一批省(市、縣)控重點企業。
此次確定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包括:廢氣污染源3592家、廢水污染源3115家,其中,合併重疊的641家,共有工業污染源6066家;城市污水處理廠658家。
重點監控的廢氣企業的確定方法是:在2005年全國環境統計數據庫中,以8萬多家重點調查企業為基礎,分別對工業二氧化硫、煙塵、工業粉塵排放量從大到小依次排隊,篩選出排放量之和佔全部工業排放總量65%的一部分企業,作為國家重點監控對象。3種污染物中有1種污染物的排放量進入65%範圍的,均納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
國家重點監控的廢水企業的確定方法是:在2005年全國環境統計數據庫中,以8萬多家重點調查企業為基礎,分別對工業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從大到小依次排隊,篩選出排放量之和佔工業排放總量65%的一部分企業,作為國家重點監控對象。2種污染物中有1種污染物的排放量進入65%範圍的,均納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
2005年底前投入運行的、設計能力等於和大於10000噸/日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均納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
國家重點監控的危險廢物排放源和危險廢物處置企業名單另行確定。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監督管理仍然按現行管理體制和權限,由所在地環保部門負責。要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作為監測、統計、執法監督和污染治理的重點,抓緊抓好。
1.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作為實行排污許可證管理的重點。根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核發排污許可證,率先落實減排責任。對符合有關規定的,要依法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
2.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作為監督性監測的重點。所有重點監控企業都要安裝自動監控系統,並與各級環保部門監控系統聯網。監測部門至少每月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一次監督性監測,並與自動監測數據比對。
3.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作為執法監督的重點。環境監察機構至少每月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一次現場執法檢查,根據檢查情況和自動監測、監督性監測數據,會同監測、統計等部門逐月核定其各類污染物排放量,並據此徵收排污費。
4.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作為環境統計的重點。環境統計季報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為基本樣本,在此基礎上科學測算各地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匯總得出全國季度統計結果,並向社會公佈。
5.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作為污染治理的重點。各地在安排污染源治理項目、先進適用技術示範項目和污染治理專項資金計劃時,要優先考慮國家重點監控企業。
6.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作為污染源建檔和信息公開的重點。建立健全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檔案,及時記錄其污染排放與相關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依照有關法規,定期公佈其排污信息。
環保總局相關部門將加強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信息採集、執法監督和指導,並在執法與監測能力建設、污染治理項目方面給予支持。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將每年調整一次。(環保總局提供)
附:國家重點監控污水處理廠名單
國家重點監控廢水排放企業名單
國家重點監控廢氣排放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