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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總局公告:5月1日起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飛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0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為確保航空安全,參照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民航總局3月17日發佈《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決定自5月1日起,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

  國際民航組織(ICAO)理事會于2006年12月11日,向189個締約國發佈了 “臨時保安管制指導原則”(簡稱“ICAO指導原則”),要求對在航空器上可能被用作製造簡易爆炸裝置的液體、凝膠、氣溶膠執行新的航空安全措施。《公告》對乘坐國際、地區航班旅客執行“ICAO指導原則”的措施進行了規定,同時理順了國內航班旅客攜帶液態物品乘機的規定。《公告》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2003年2月5日發佈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對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加強管理的公告》同時廢止。

  為方便旅客出行,民航總局對執行《公告》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説明:

  一、對乘坐國際、地區航班旅客(含國際中轉國際航班旅客)執行“ICAO指導原則”,措施如下:

  (一)旅客應將攜帶的液態物品(液體、凝膠、氣溶膠)盛放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ml)的容器內攜帶。對於容積超過100毫升(ml)的容器,即使該容器未裝滿液體,亦不允許隨身攜帶,應辦理交運。

  (二)盛放液態物品的容器應寬鬆地放置於最大容積不超過1升(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塑料袋應完全封好。每名旅客每次只允許攜帶一個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應辦理交運。

  (三)盛裝液態物品的塑料袋應在安檢點單獨接受安全檢查。

  (四)攜帶的嬰兒奶粉/牛奶/母乳(需有嬰兒隨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態藥品(憑醫生處方或者醫院證明,在藥店購買的除外),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可適量隨身攜帶;容器及塑料袋包裝要求不執行第一至三款的規定。

  (五)在候機隔離區內購買的液態物品可以帶上飛機。候機隔離區免稅店、機上免稅店工作人員對在國外、境外轉機旅客購買免稅液態物品負有提醒義務,並應提供符合要求的包裝。候機隔離區免稅店、機上免稅店工作人員出售免稅液態物品時,應主動詢問旅客是否需要在國外、境外轉機,對於需要轉機的旅客購買的液態物品應提供符合要求的塑料包裝袋,密封後交給旅客,並盡可能用英文打印(或者手寫)購買憑證;並提醒旅客在旅行中,塑料袋需明顯完好無損,不得自行拆封,並保留登機牌和液態物品購買憑證,以備轉機地有關人員查驗。

  塑料包裝袋應符合以下要求:

  1)透明的塑料袋;

  2)可承載內裝物品重量;

  3)提交旅客時已經密封(熱封或者膠封);

  4)密封後不能重復打開,整體任何部位一旦打開即不可復原;

  5)袋體應用中文明顯標注“在旅行中,袋體不得打開,否則可能導致袋內物品不準攜帶乘機”的內容。

  (六)對國際中轉國際航班旅客也執行《公告》要求。其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的包裝應符合上述第(五)項之要求,並須出示機場(機上)免稅店的購物憑證,方可予以放行。

  二、對乘坐國內航班旅客暫不執行“ICAO指導原則”,措施如下:

  (一)旅客可隨身攜帶總量不超過1升的液態物品,液態物品經開瓶檢查確認無疑後,方可攜帶。對於部分配備足夠數量液態物品安全檢查設備的機場,液態物品經設備檢查無疑後,可不再執行開瓶檢查要求。其它超出部分需要辦理交運。

  旅客在候機隔離區內購買的液態物品可以帶上飛機。

  (二)旅客攜帶的嬰兒奶粉/牛奶/母乳等液態奶製品(需有嬰兒隨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態藥品(憑醫生處方或者醫院證明,在藥店購買的除外),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可適量隨身攜帶。

  三、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項

  (一)對旅客攜帶酒類物品乘坐民航飛機,數量適度放開,但必須辦理托運手續。

  對於能夠確認是酒類液態物品,在合理範圍內不再要求數量上的限制,但是在運輸方式上必須辦理交運,且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根據Doc9284《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規定,屬於危險品的酒類運輸應按照危險品運輸規定辦理。

  (二)各相關部門前期應當做好《公告》的宣傳貫徹工作,做好向旅客解釋工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方便旅客。

  1、各航空公司和機票代售部門在預訂機票、電子客票時應採取有效措施告知旅客關於乘坐民航飛機限制攜帶液態物品的規定;尤其是各航空公司值機人員在旅客辦理乘機手續時,應當明確告知旅客《公告》中關於限制攜帶液態物品的規定並詢問旅客是否攜帶液態物品,指導攜帶液態物品旅客按《公告》要求攜帶。

  各機場應在機場顯要位置(值機櫃臺)、安檢工作區(國際機場應在聯檢單位辦公區域前)張貼《公告》,安排人員負責《公告》的解釋工作,並根據旅客意願,做好超量(違規)液態物品的托運、自棄和暫存工作。

  2、鋻於日本、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先於我國實施國際民航組織的新措施,相關機場、航空公司對購買免稅液態物品且需要在國外、境外轉機的國際航班旅客及時提醒國外、境外機場的規定:即若免稅品包裝不符合要求,有可能在轉機接受安全檢查時被沒收。

  各機場商業機構、航空公司機上免稅店若不能提供盛裝免稅液態物品的相關包裝,不應向需在國外、境外轉機的國際航班旅客售賣液態免稅品,以免在轉機地被沒收。(民航總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