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21日向媒體通報説,浙江海寧龍洲印染有限責任公司不認真履行環保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環法[2006]39號),環保總局現已申請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對其強制執行。
這位負責人介紹説,2004年8月,海寧龍洲印染責任有限公司為印染生産配套建設的餘熱發電項目20噸/小時鍋爐和1500千瓦背壓發電機機組、1500千瓦抽凝發電機組,在環保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的情況下,擅自建成並於年底投入使用。2006年10月20日,國家環保總局向海寧龍洲印染公司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2006]20號),告知其聽證權利和陳述申辯權利。該公司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但以《承諾函》表示將積極按照總局要求進行整改。2006年11月23日,環保總局依法對海寧龍洲印染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立即停産餘熱發電項目20噸/小時鍋爐和1500千瓦背壓發電機機組、1500千瓦抽凝發電機組,並於12月4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環法[2006]39號)送達該公司。該公司于當日致函總局,表示“于即日起對鍋爐車間一台20噸/小時鍋爐和1500千瓦背壓發電機機組、1500千瓦抽凝發電機組實施停運。”但2007年3月28日環保總局在現場檢查時發現,海寧龍洲印染公司並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其餘熱發電項目1500千瓦抽凝發電機組並未停止生産。
這位負責人表示,海寧龍洲印染有限責任公司在法定期間內既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環保總局現申請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責令公司餘熱發電項目1500千瓦抽凝發電機組停止生産”的行政處罰。
這位負責人強調,環保總局將密切跟蹤海寧龍洲印染有限責任公司的整改情況,對其明令不止的行為,將依法採取更嚴厲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