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定點生産、使用和價格管理,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定點生産、使用和價格管理通知》。
《通知》指出,定點生産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的企業要按照《藥品説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的規定,本著簡化包裝、方便使用和降低成本的原則,積極做好定點生産基本用藥工作。嚴格按照《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GMP)的各項規定,確保藥品的生産質量,並及時銷售給相關的城市社區和農村醫療機構。
定點生産的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實行統一價格。價格主管部門在適當放寬生産企業銷售利潤率的前提下,對定點生産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單獨制定價格。生産企業將定點生産藥品的零售價格直接印製在藥品的最小零售包裝盒上。國家鼓勵定點生産企業在保證定點生産藥品質量的前提下,通過簡化包裝、統一配送等方式不斷降低成本。
城市社區和農村醫療機構應優先採購和使用定點生産的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定點生産的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不實行集中採購,直接入圍候選品種目錄供醫療機構採購。
《通知》要求,藥品監管部門要做好定點生産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生産流通使用全過程的質量監督工作,確保定點生産藥品的安全有效;要主動了解定點生産企業的生産和流通情況,及時協調和解決企業在定點生産流通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定點生産的企業和品種實行動態管理。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定點生産藥品的價格監督管理,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保障定點生産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的採購和使用管理工作,確保定點生産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工作健康穩步地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