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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重新核定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11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
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7]1467號  

建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建設部《關於申請核註解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收費的函》(建綜函〔2006〕291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35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將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設部所屬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在組織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或人事考試機構收取的考務費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綜合知識考試,每人每科由10元調整為6 元。

  (二)專業知識考試,每人每科由35元調整為25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或人事考試機構向考生收取的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費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在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的費用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使用財政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考試開始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389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