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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商務部印發住宿業沐浴場所等衛生管理規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01日   來源:衛生部

    衛生部、商務部近日印發《住宿業衛生規範》、《沐浴場所衛生規範》和《美容美發場所衛生規範》,以進一步加強住宿業、沐浴業和美容美發業的衛生管理,規範經營行為,提高衛生管理水平。

    三個規範均包括正文和附錄。正文由總則、場所衛生要求、衛生操作要求、衛生管理、人員衛生要求等五個部分組成。附錄為推薦的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衛生管理自查項目等。總則明確了規範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術語和定義;場所衛生要求對場所選址、內外環境、佈局及設施、公共衛生間、用品消毒、供水、通風、廢棄物處置等設施設置提出了衛生要求;衛生操作要求規定了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的操作規程,用品用具採購、儲藏與使用衛生要求以及操作人員的操作行為等;衛生管理對機構及人員職責、培訓、管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應急預案、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等方面做出了規定;從業人員衛生要求規定了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衛生知識培訓內容和對個人衛生的要求。

    據介紹,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住宿場所、沐浴場所、美容美發等場所等公共場所數量大幅增加,功能和形式日益拓展,服務內容不斷豐富,為公眾社會活動和百姓日常生活提供了越來越多的便利。但是,這些場所的快速發展,也暴露了突出的衛生管理問題。一是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或設計階段和竣工驗收前未進行衛生學評價,場所周圍存在污染源,場所供水、衛生及消毒設施設計設置不符合衛生要求。二是場所衛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衛生管理組織機構、人員及其職責未落實,衛生管理內容、範圍不明確,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不到位,衛生操作不規範。三是原來的《公共浴室衛生標準》、《理髮店、美容店衛生標準》、《旅店業衛生標準》等對場所衛生管理的規定缺乏系統性、難以指導公共場所經營者開展衛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