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2007年規範教育收費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教監[2007]4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價格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534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糾風辦近日聯合下發通知,進一步規範普通高中“擇校生”的招生錄取與收費管理行為。
一、普通高中屬於非義務教育階段,在福建省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公辦三級達標以上學校,可根據辦學能力,招收適量的“擇校生”。“擇校生”入學後,具有該校的正式學籍。未達標學校不得招收“擇校生”。
二、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要嚴格遵守高中招生的有關規定,擇校生納入當地統一招生計劃,各地在公佈招生計劃時應以學校為單位,每個學校招收“擇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計劃數的30%,且每班學生數(含擇校生)不得超過54人。
三、要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做好“擇校生”的錄取工作。“擇校生”與正常繳費生的招生程序、招生計劃、招生方式、收費標準等應一起向社會公佈,讓考生一併填報志願。招生時,應先錄滿正常繳費生,再錄取“擇校生”;“擇校生”的錄取,應從填報“擇校生”志願的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依次進行。“擇校生”錄取分數不得低於當地普通高中最低錄取分數控制線。普通高中執行“擇校生”政策後,學校不得再以自費、旁聽、借讀、走讀、非計劃生等任何名義招收正常繳費生和“擇校生”以外的任何學生。
四、普通高中擇校費收費標準為:一級達標學校擇校費標準為每生18000元;二級達標學校擇校費標準為每生12000元;三級達標學校擇校費標準為每生9000元。高中擇校費在新生入學時一次性收取,學校收取擇校費後,不得再向擇校生收取學費。
五、普通高中“擇校生”收費及管理辦法
(一)“擇校生”繳納擇校費後,除按政策規定的代辦費、寄宿生住宿費外,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擇校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嚴禁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搭車收費。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學校收取擇校費後,不得再向擇校生收取學費。對原在校的“擇校生”,在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收取“擇校費”後,從2007年秋季開始對這部分學生也不再收取學費。
(三)學校應及時到當地價格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擇校生”收費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及時足額撥給學校,不得挪用、擠佔、截留、平調。
六、公辦學校擇校生註冊繳費後,因故轉學、退學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其入學時繳納的擇校費按以下辦法清退:繳費後未入讀的,其擇校費按收費標準的90%予以清退;繳費入讀後終止學業的,其擇校費按收費標準折算成每學期標準,對終止學業以後未入讀的各學期按折算後的學期收費標准予以清退;開除學籍的,其擇校費不予清退。
七、各級政府應繼續增加對公辦高中的投入,不得用收取的擇校費抵頂財政撥款。“擇校生”的收費主要用於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和彌補公用經費不足。對因改善辦學條件,尚有銀行貸款的學校,收取的“擇校費”應劃出一定比例用於歸還銀行貸款本息。學校收費收支情況納入校務公開內容。
八、各地價格、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及時查處亂收費行為,同時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查處並追究有關當事人和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