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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出口食品9月1日起加施檢驗檢疫標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03日   來源:質檢總局網站

    記者從國家質檢總局了解到,從9月1日起,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口食品運輸包裝上必須加施檢驗檢疫標誌,應當加施而未加施檢驗檢疫標誌的出口食品一律不準出口。

    為保證我國出口食品質量安全,打擊食品非法出口行為,維護我國出口食品聲譽,國家質檢總局出臺此項措施,這是加強出口食品監管的又一新舉措,目的在於有效遏制食品非法出口,保護正規出口企業的利益,樹立消費者對中國食品質量安全的信心,便於對問題産品進行追溯和召回。

    據了解,為便利貿易的需要,檢驗檢疫機構允許企業事先申領標誌,在生産加工過程中加施標誌。企業指定專人負責標誌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指定人員必須在當地檢驗檢疫機構備案。檢驗檢疫機構對加施工作實施監督,並對企業使用和管理標誌的情況進行核查。每一批食品均需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口,如經檢驗不合格,除食品不得出口外,已加貼的標誌,還必須從運輸包裝上揭下,如數交回檢驗檢疫機構。

    今後加施檢驗檢疫標誌的出口食品範圍包括水産品及其製品、畜食、野生動物肉類及其製品、腸衣、蛋及蛋製品、食用動物油脂,以及其他動物源性食品。大米、雜糧(豆類)、蔬菜及其製品、麵粉及糧食製品、醬腌製品、花生、茶葉、可可、咖啡豆、麥芽、啤酒花、籽仁、幹(堅)果和炒貨類、植物油、油籽、調味品、乳及乳製品、保健食品、酒、罐頭、飲料、糖和糖果巧克力類、糕點餅乾類、蜜餞、蜂産品、速凍小食品,食品添加劑。

    以上食品運輸包裝如為筐、麻袋等無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散裝食品不要求加施。加貼對象針對9月1日以後生産的出口食品,9月1日前生産的産品不需加施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