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7日電(記者 呂諾)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日前發佈《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實施意見》,對藥品、醫療器械違法行為加大了打擊力度。
《實施意見》規定,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批准證明文件而未取得許可證、批准證明文件,從事藥品生産經營活動的,依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依照國務院《特別規定》,沒收用於違法生産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從事醫療器械生産經營活動的,依照《特別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産品和用於違法生産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對藥品生産經營企業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繼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實施意見》明確,應依照《特別規定》,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藥品生産、經營許可證或者GMP、GSP認證證書。醫療器械生産經營企業不再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要求,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繼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依照《特別規定》,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生産、經營許可證。被吊銷許可證的生産經營企業名單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
《實施意見》強調,藥品銷售者購銷記錄、醫療器械銷售者購銷臺賬保存期限均不得少於2年。藥品、醫療器械銷售者進貨時,應當按照産品生産批次索要藥品出廠檢驗報告、醫療器械産品合格證明、或者由供貨生産企業簽字、蓋章的出廠檢驗報告、醫療器械産品合格證的複印件;不能提供的,不得銷售。實行批簽發的生物製品應當索要生物製品批簽發文件。藥品銷售者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藥品管理法》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同時可依照《特別規定》,責令停止違法産品銷售;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複印件銷售産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産品,並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醫療器械銷售者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特別規定》予以處罰。
據了解,為進一步貫徹《特別規定》,目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正在起草《藥品召回管理規定》《藥品出口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近期將上網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