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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要求儘快將污水處理費標準調整和執行到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28日   來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政府近日出臺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力度,進一步建立健全城鎮污水處理收費制度,儘快將污水處理費標準調整和執行到位。

    到2008年6月底,三江流域(岷江、沱江、嘉陵江)的市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市的污水處理費綜合平均收費水平不得低於0.8元/立方米,其餘市(州)、縣(市、區)不得低於0.6元/立方米;已開工建設、批准立項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市(州)、縣(市、區)的污水處理費,其在建期間的綜合平均收費水平原則上市(州)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市不得低於0.4元/立方米,縣(市、區)不得低於0.3元/立方米。

    2008年底以前,全省平均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要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並根據物價指數和運行成本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達不到這一水平的,應結合本地區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成本制定最低收費標準;經核算,最低收費標準不能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當地政府應予以資金補貼或政策支持,確保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污水處理費足額徵收。

    有關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力度,嚴格按照規定標準足額徵收,除對特困戶、低保戶繼續採取適當的優惠扶助政策外,不得擅自減免,切實提高收繳率。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由物價、發展改革、建設、環保、水利部門確定。徵收的污水處理費必須專項用於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維護和建設,各地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管並實行收支公示、公告制度。各地徵收的污水處理費在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前提下,應將剩餘資金優先用於污水收集管網的建設,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