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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依法處理在中日航線違規經營的四家公司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19日   來源:交通部

關於對安通國際株式會社等4家公司在中日航線違規經營行為的處理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中日航線市場秩序的監管,交通部發佈了《關於整頓和規範中日班輪運輸市場秩序的公告》(2006年第38號),強調航運企業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經營,不得以低於正常、合理水平的運價提供服務,妨礙公平競爭,禁止以“零運價”、“負運價”方式承攬貨物。《公告》的發佈對規範中日航線市場秩序起到積極作用。

    今年以來,交通部水運司會同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對上海地區的中日航線市場進行專項整頓。經調查核實,安通國際株式會社、德翔航運有限公司、浩達船務有限公司、中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在中日航線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經營行為,交通部依法對這4家公司作出處理決定。現將處理結果公佈如下:

    一、安通國際株式會社(ONTO SHIPPING INTERNATIONAL INC.)

    安通國際株式會社在中日航線上存在下列違規行為:以低於正常、合理水平的運價承攬貨物,妨礙公平競爭;委託不具有國際船舶代理資格的“大連集瑞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承攬貨物、代結運費等服務;作為外國班輪公司擅自在中國境內自行簽發提單。上述行為已嚴重損害國際海運市場秩序,對安通國際株式會社處理如下:

    1、根據《國際海運條例》第40條規定,對安通國際株式會

    社採取限制班輪航班數量的措施,自2007年12月17日起一年內在中國境內的所有港口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中日班輪航線、航班或艙位。

    2、責令安通國際株式會社終止與“大連集瑞國際貨運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託代理關係,該公司在其他口岸存在的委託不具有國際船舶代理資格的公司開展業務的違規行為,應同時予以糾正,並在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交通部水運司提交糾正情況的書面報告。

    3、對安通國際株式會社在中國境內違規自行簽發提單的行為,根據《國際海運條例》第44條規定,給予安通國際株式會社10萬元人民幣行政罰款。

    二、德翔航運有限公司(T.S. LINES LIMITED)

    德翔航運有限公司在中日航線上以低於正常、合理水平的運價承攬貨物,妨礙公平競爭。根據《國際海運條例》第40條規定,對德翔航運有限公司採取限制班輪航班數量的措施,自2007年12月17日起6個月內在上海口岸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中日班輪航線、航班或艙位。

    三、浩達船務有限公司(FAIR WIND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

    交通部水運司在2007年初已對浩達船務有限公司在中日航線涉嫌以“負運價”方式承攬貨物進行書面告誡,鋻於浩達船務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5月起實際停止航線經營活動超過180天,根據《國際海運條例》第18條規定,決定登出浩達船務有限公司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

    四、中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CHUGAI INTERTRANS CO.,LTD.)

    中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日本註冊的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的情況下,該公司擅自在中國境內開展無船承運業務,違反《國際海運條例》第7條規定。今年7月份,交通部水運司已向該公司發出《告誡通知書》,責令其終止業務,並接受調查,但該公司拒絕調查,至今未按要求提供調查材料,且該公司在上海的業務聯絡點“上海聯潤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繼續違規從事無船承運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對中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處理如下:

    1、根據《國際海運條例》第43條規定,對中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在中國境內經營無船承運業務,處以20萬元人民幣行政罰款;對該公司拒絕提供調查材料行為,根據《國際海運條例》第53條規定,處以5萬元人民幣行政罰款。兩項處罰合併執行25萬元人民幣行政罰款。

    2、對“上海聯潤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予以告誡,責令其停止使用中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單,並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查封中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的空白提單和簽單章。

交通部水運司

20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