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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通報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抽檢結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14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安監總廳危化〔2008〕27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抽檢結果的通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開展氯酸鉀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危化〔2007〕76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切實做好煙花爆竹生産經營旺季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危化〔2007〕205號)的部署,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司委託國家安全生産宜春煙花爆竹檢測檢驗中心、國家安全生産醴陵煙花爆竹檢測檢驗中心和湖南煙花爆竹産品安全質量監督檢測中心,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開展了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抽檢工作。現將抽檢結果通報如下:

    共抽查了北京、河北、內蒙古、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四川、陜西15個省(區、市)的199家煙花爆竹生産企業和98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的1621個批次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煙火藥。其中,抽檢爆竹類産品895個,煙花類産品726個。抽檢查出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廣西、陜西6個省(區)共有19家煙花爆竹生産企業生産的33個産品,河北、內蒙古、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陜西13個省(區、市)共有39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經營的116個産品存在違規使用氯酸鉀問題。抽檢查出違規使用氯酸鉀的生産企業佔被抽查生産企業總數的9.5%(比上次抽查結果降低了3.2個百分點),其中:安徽17.6%、湖南16.7%、江西12.5%、河南10%、陜西7.7%、廣西6.7%;抽檢查出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佔被抽查批發企業總數的39.8%,其中:上海100%、河南75%、廣東75%、內蒙古66.7%、陜西60%、安徽50%、浙江42.9%、湖南37.5%、四川37.5%、河北28.6%、廣西25%、江蘇22.2%、江西14.3%。從批發企業的産品購銷合同、記錄及産品包裝標識來看,經營環節發現的含氯酸鉀煙花爆竹主要産自安徽、江西、湖南、廣西、四川、陜西;內蒙古、上海、安徽、湖南、廣西、陜西6省(區、市)個別批發企業經營的含氯酸鉀煙花爆竹未註明生産企業或所標注的生産企業經核實並不存在。北京、重慶2個市未查出有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産煙花爆竹和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煙花爆竹的生産、經營企業。

    這次抽檢結果反映的主要問題是:一是部分生産企業仍在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産煙花爆竹,説明氯酸鉀專項治理工作任務依然艱巨,需繼續堅持並進一步加強。二是抽檢發現批發企業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煙花爆竹的比例較高,説明經營環節氯酸鉀專項治理工作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監管工作存在薄弱環節,批發企業對購進的煙花爆竹産品質量把關不嚴。三是一些批發企業採購、銷售流向登記制度不健全,與生産企業簽訂的産品購銷合同不規範,有的甚至沒有合同,購進産品的包裝、標識不符合規定,沒有生産日期,給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産煙花爆竹以可乘之機。

    為了深入開展氯酸鉀專項治理工作,徹底杜絕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産煙花爆竹現象,提高煙花爆竹本質安全程度,針對本次抽檢結果及其反映出的問題,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從嚴查處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産煙花爆竹和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煙花爆竹行為。被抽查的省(區、市)安全監管局要堅決依法查處本次抽檢發現的違規企業。對違規使用氯酸鉀的煙花爆竹生産企業(含拒檢企業,名單見附件1),依法吊銷安全生産許可證。對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名單見附件2),視為經營非法煙花爆竹,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沒收、銷毀含氯酸鉀的煙花爆竹,並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從嚴給予經濟處罰;對經營的含氯酸鉀煙花爆竹未註明生産企業或所標注的生産企業經核實不存在的批發企業,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從嚴並處罰款。對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要建立違規記錄,再次發現同一企業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煙花爆竹的,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

    二、認真追查含有氯酸鉀煙花爆竹及氯酸鉀來源。湖南、江西、安徽、廣西、四川、陜西省(區)安全監管局要組織對在經營環節發現的含有氯酸鉀煙花爆竹涉及的本地生産企業(名單見附件2)進行核查檢測,查實存在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産煙花爆竹行為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産許可證。有關省(區)安全監管局要對本次抽檢和核查檢測中發現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産煙花爆竹的,追查其氯酸鉀來源,依法處罰違規銷售氯酸鉀的生産、經營單位。同時,要全面檢查氯酸鉀生産、經營企業和生産煙霧類、摩擦類的煙花爆竹生産企業的氯酸鉀銷售、購買和使用登記檔案建立情況。對沒有按照要求建立購買、銷售、使用登記制度或登記檔案記錄不真實的,依法處以罰款,責令停産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三、進一步嚴格禁用氯酸鉀的煙花爆竹産品範圍,加強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産品質量把關工作。摩擦類、煙霧類産品僅限在摩擦引燃和産生煙霧效果的部件上使用氯酸鉀,煙花引火線和出口煙花爆竹産品不得使用氯酸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要規範購銷合同,對採購、銷售的産品質量進行嚴格把關驗收,並建立採購、銷售流向登記制度,杜絕違規含有氯酸鉀以及生産廠家不明、生産日期等包裝標注不符合要求的産品進入市場。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産品購銷合同不規範、對産品質量把關不嚴、未建立採購、銷售流向登記制度的,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從嚴予以處罰。對違規企業要建立記錄,再次檢查發現同一企業相同違規行為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四、繼續深入開展氯酸鉀專項治理,加大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抽檢和禁止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産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力度。各省級安全監管局要繼續積極組織開展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抽檢工作。對各省(區、市)安全監管局藥物安全抽檢和質監部門産品質量檢測中發現存在違規使用氯酸鉀和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煙花爆竹問題的企業,都要按上述要求依法嚴格追查、處罰。同時,要及時向社會公佈抽檢結果以及對違規企業進行處罰的情況,起到教育、震懾作用,打消企業的僥倖心理,杜絕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産煙花爆竹和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煙花爆竹的現象。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局將上述要求的落實情況於2008年4月底前書面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危化司。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