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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組織對11個國家環保模範城市進行復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08日   來源:環境保護部網站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函
環辦函〔2008〕153號
關於組織對綿陽、無錫、金壇、溧陽、福州、鎮江、常州、瀋陽、克拉瑪依、庫爾勒、江門等11個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進行復查的通知

四川、江蘇、福建、遼寧、新疆、廣東省(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廳):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復查工作的有關要求,依據《關於對已命名的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進行復查的通知》(環辦函〔2003〕412號)和《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與管理工作規定》(環辦〔2006〕40號),按照“三年一復查”的原則,現請你局(廳)組織對綿陽、無錫、金壇、溧陽、福州、鎮江、常州、瀋陽、克拉瑪依、庫爾勒、江門等11個獲得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稱號已三年的城市按照《“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要求進行復查,並將復查結果上報我部。

    我部將在此基礎上,按照2008年全國環保廳局長會對模範城市的要求,著重圍繞“污染減排、飲用水源地保護、工業企業污染防治、區域和流域綜合整治”進行復查。

二○○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