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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就廣東電網公司環境違法作出行政處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16日   來源:環境保護部網站

環境保護部行政處罰決定書

環法〔2008〕11號

廣東電網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周春 職務:總經理

    詳細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東風東路757號

    廣東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部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500千伏湛江奧裏油電廠至港城變電站線路工程于2006年8月21日經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評批復同意;配套環保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主體工程即于2006年11月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實,有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年8月21日《關於500千伏樹園電廠二期接入系統線路工程及500千伏湛江奧裏油電廠至港城變電站線路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環審〔2006〕429號)、我部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2008年2月3日《關於廣東電網公司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調查報告》(華南環督〔2008〕6號)及《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關於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主體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部于2008年3月5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向我部進行了陳述和申辯,但未提出聽證申請。我部對你公司的陳述和申辯進行了復核。

    以上事實,有我部2008年3月5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2008〕8號)、2008年3月12日《送達回執》和你公司2008年3月18日《關於對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陳述和申辯的函》、2008年3月20日《關於環評違法行政處罰申辯的補充説明》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的,由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産或者使用,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你公司500千伏湛江奧裏油電廠至港城變電站線路工程停止使用;

    (二)罰款十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於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財政部駐廣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指定的代收機構。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據複印件報送我部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部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關於責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鋻於你公司500千伏湛江奧裏油電廠至港城變電站線路工程涉及公共利益,故將“責令停止使用”的處罰緩期至2008年10月31日執行。在此期間,你公司應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並主動接受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

    如果該項目的環保設施驗收合格,我部將解除“責令停止使用”的處罰,依法允許你公司500千伏湛江奧裏油電廠至港城變電站線路工程投入使用。如果超過2008年10月31日你公司仍未申請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我部將依法立即執行“責令停止使用”的處罰。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環境保護部行政處罰決定書

環法〔2008〕12號

廣東電網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周春 職務:總經理

    詳細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東風東路757號

    廣東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部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茂名500千伏變電站擴建工程未向環保部門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文件即于2005年10月擅自開工建設;配套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主體工程即于2006年11月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實,有我部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2008年2月3日《關於廣東電網公司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調查報告》(華南環督〔2008〕6號)及《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和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條和第二十三條關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和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部于2008年3月6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向我部進行了陳述和申辯,但未提出聽證申請。我部對你公司的陳述和申辯進行了復核。

    以上事實,有我部2008年3月6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2008〕9號)、2008年3月12日《送達回執》和你公司2008年3月18日《關於對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陳述和申辯的函》、2008年3月20日《關於環評違法行政處罰申辯的補充説明》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的,由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産或者使用,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你公司茂名500千伏變電站擴建工程停止使用;

    (二)罰款十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於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財政部駐廣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指定的代收機構。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據複印件報送我部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部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關於責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鋻於你公司茂名500千伏變電站擴建工程涉及公共利益,故將“責令停止使用”的處罰緩期至2008年10月31日執行。在此期間,你公司應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並主動接受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

    如果該項目通過環評批復且環保設施驗收合格,我部將解除“責令停止使用”的處罰,依法允許你公司茂名500千伏變電站擴建工程投入使用。如果超過2008年10月31日你公司仍未通過環評批復,或者未申請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或者環保設施驗收不合格,我部將依法立即執行“責令停止使用”的處罰。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