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近日聯合下發文件,制定出六條嚴厲措施,堅決制止鄉、村發生新的債務。
——鄉鎮政府要從嚴核定和從緊控制鄉鎮機構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確保5年內鄉鎮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今後,各地一律不得對鄉鎮下達招商引資指標,鄉鎮政府一律不得舉債搞建設,一律不得為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精簡村組幹部,壓縮開支;不準村黨支部、村委會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向企業提供擔保,嚴禁集體用借(貸)款墊付各項稅費和用於其他開支;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理財制度;修訂完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保證村內生産、公益事業的支出,嚴禁強行以資代勞。
——縣級以上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排的涉及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生産開發項目,必須足額安排必要資金,不得留有資金缺口;不準開展要求鄉村和農民出錢出物的達標升級和檢查評比驗收活動;不準對鄉鎮下達財政收入指令性計劃;不準強令村級組織完成種養計劃和技術推廣任務;不準任何單位向村級組織強行攤派報刊、書籍徵訂任務。
——認真貫徹落實減輕農民負擔的“四項制度”,即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農村義務教育收費一費制、農村訂閱報刊費用限額制和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
——對鄉鎮政績考核要適當減少經濟指標,同時要增加社會性指標。要建立健全新債責任追究制度和鄉村幹部離任債務審計制度。凡發生新的債務的鄉鎮,必須追究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在新債未化解之前,鄉鎮黨政“一把手”不得提拔重用,不準異地任職。
——要建立鄉村幹部債務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造成新債務的責任人,要視情節輕重和數額大小,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並依法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對以舉債為名從中牟利的鄉(鎮)村幹部,要責令其將所得款項全部退回,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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