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呼和浩特12月2日電(記者湯計、張章)從2006年1月1日起,內蒙古自治區將實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為基本落戶條件的“戶口準入制”,取代傳統的“農業戶”和“非農業戶”等管理辦法。這是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2日上午在新聞發佈會上宣佈的。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基層基礎工作處處長賈鋼説,戶籍管理制度是國家基本行政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直接為居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我國現行的戶籍制度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從建國初期逐步建立起來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在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新形勢下,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戶籍管理制度已經不適應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據賈鋼介紹,內蒙古的這次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要做到以落戶準入條件取代城鎮人口控制指標,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戶口遷移以遷入地管理為主,實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為基本落戶條件的“戶口準入制”,戶口遷移不分農業、非農業戶口性質限制,保障公民遷居和戶口遷移自由。具體包括引進人才和工作調動落戶條件;在城鎮投資興辦實業、捐款辦公益事業、購買商品房等落戶條件;夫妻、父母和子女互相投靠的落戶條件;戶口待定人員的落戶限制條件。
這次改革方案的推出,將解決原來困擾廣大百姓的落戶難問題。例如:規定凡自願來內蒙古自治區工作的區外各類大學專科以上和區內異地就業的各類中專以上學歷畢業生,暫未落實工作單位或暫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當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記常住集體戶口;凡購買經城建部門批准興建並取得房屋産權證的商品房或自建房屋的,不受面積限制,允許房屋産權所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落當地常住戶口;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及在校學生投靠父母的,不受婚齡、身邊有無子女、子女居住地等條件的限制;計劃外生育、非婚生育子女,監護人可憑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所居住的街道(村)證明、知情人證明和民警調查材料等,按照隨父或隨母登記常住戶口的規定申報出生登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