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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公安局原局長韓健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哈爾濱2月16日電(記者梁書斌)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月16日公開宣判,牡丹江市公安局原局長韓健犯受賄罪、行賄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04年初,韓健在任黑龍江省交警總隊車管處處長、牡丹江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及單位謀取調轉安置工作、職務任用提拔、違規發放牌照、放行走私車輛等利益,收受個人及單位賄賂款物10起,合計人民幣89.8萬元、美元1萬元,共折合人民幣98萬餘元。

    韓健通過請托黑龍江省委原副書記韓桂芝在提拔任用方面給予“關照”,于2000年6月由黑龍江省交警總隊車管處處長調任牡丹江市公安局局長。為了酬謝韓桂芝,韓健與其妻盧曉萍(已判刑)分別於2001年、2002年春節向韓桂芝行賄人民幣1萬元、美元1萬元及價值人民幣2.4萬元中華牌香煙1箱,共折合人民幣11萬餘元。

    2000年10月,時任牡丹江市公安局局長的韓健,接受哈爾濱中實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某某的請托,授意時任牡丹江市交警支隊公路巡警大隊隊長的于某某,將扣押的2臺走私豐田4700吉普車中的1臺發還張某某,另1臺以牡丹江市公安局的名義購買後留用。致使該起走私犯罪沒有得到及時查處,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幣77萬餘元。

    另查明,韓健及其妻盧曉萍財産扣除合法收入及非法支出外,合計人民幣2150萬餘元,韓健不能説明其來源合法;另有人民幣434萬餘元係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款項所産生的孳息,屬非法所得。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韓健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行賄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上述一審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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