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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尚需突破“玻璃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09日   來源:新華社

“陽光政府”為何遭遇“玻璃門”
——河南省首例政府信息公開案調查

    新華社鄭州5月9日電(記者李鈞德)根據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城市建設規劃等群眾關心的重大事項,有關政府機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然而,當市民真的去有關部門查詢這些政府信息時,卻頻頻遭遇“紅燈”。前不久,鄭州一市民因查詢有關停車位規劃許可文件被拒,不得不將鄭州市城市規劃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法律規定,公開相關文件。

    通過對這一案件的調查,記者發現:雖然政務信息公開已經成為一種趨勢,但是,由部門規章、內部規定、特權意識等組成的“玻璃門”(比喻,看著是敞開的實則進不去),已經擋住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步伐。

    “咪表”停車位規劃引起市民質疑

    2002年底,經鄭州市城市規劃局規劃批准,鄭州市停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咪表公司”)在鄭州市區沿街道路上設置了3000多個咪表停車位。由於這些咪表停車位大量佔用了慢車道、人行道甚至盲道,給鄭州市的交通和廣大市民出行造成了很大不便。一些市民對此提出質疑,認為該規劃違法。

    作為熱心公益事業的普通市民,原告任國勝多次前往鄭州市城市規劃局,反映咪表停車位規劃的不合理之處,要求其予以糾正。鄭州市城市規劃局沒有接受任國勝的建議,並一再聲稱自己的規劃完全合法。任國勝要求查看該局為咪表公司頒發的停車位規劃許可證文號及相關材料,也被以“檔案不對個人”為由拒絕。

    在多次要求查詢被拒的情況下,今年1月6日和9日,任國勝委託河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作為其代理人,持單位調查公函及律師證前往鄭州市城市規劃局和鄭州市城建檔案館,要求查閱咪表停車位的規劃審批手續,也被拒絕。

    任國勝認為,根據行政許可法及《鄭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作為城市建設規劃的一部分,咪表停車位規劃屬於政府部門應該主動公開的信息。而作為普通公民,自己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今年1月10日,任國勝向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鄭州市城市規劃局和鄭州市城建檔案館限期提供其為鄭州市咪表公司頒發的停車位規劃許可證文號及相關審批材料,供原告查閱。

    “咪表”停車位規劃竟然屬於國家秘密?

    2月27日,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任國勝狀告鄭州市城市規劃局及城建檔案館行政不作為一案進行審理。

    在法庭上,原告任國勝提出:行政許可法第五條和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此外,《鄭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4條也明確規定,“政府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任國勝的代理人、河南省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國法認為,根據以上法律法規,任國勝作為普通公民,有權到行政機關查閱一個事關自己切身利益的行政許可決定。而向公民提供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內容,則是行政機關的一項法定義務。因此,法院應支持任國勝的訴訟請求。

    針對原告的起訴,被告鄭州市城市規劃局和城建檔案館向法庭提出,本案所涉及的檔案資料,屬秘密級檔案。對於保密的城建檔案,保管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保管和利用,查閱、利用未開放的城建檔案,需經建設單位或檔案移交單位同意。

    對此,原告代理人張國法律師提出,他們理解和尊重國家的保密政策。但是,國家沒有任何一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城市道路停車位規劃屬國家秘密。被告所依據的《鄭州市城建檔案密級劃分規定》,只是一份沒有制定機關和生效時間的內部文件,而且這份文件中只説“工程管線管理檔案”屬秘密級檔案,而沒有説道路停車位規劃資料屬秘密級檔案。

    此外,張國法還特別強調,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秘密’是指一般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而咪表停車位是每一個行走在道路上的人都能感知的事物,其審批資料的公開,既不會使國家的安全受到威脅,也不會使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其規劃審批資料,不具有任何保密意義。

    針對原告的反駁,鄭州市城市規劃局及城建檔案館有關工作人員又向法庭提出,即使咪表停車位規劃本身沒有秘密可言,該規劃審批過程中所依據的高精度的地形圖等資料,也屬國家秘密,不能對外公開。

    對被告方的辯解,原告代理人張國法律師認為,咪表停車位規劃,關係到公眾利益,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這種許可不僅應該公開,而且在許可前還要召開聽證會。否則,就違反了“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政許可原則,使得一些不該保密的行政許可,在保密的藉口下成為“暗箱操作”的産物。

    庭審中,雙方還就原告是否具有行政訴訟主體資格、行政許可法及《鄭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是否具有溯及力等問題進行了激烈辯論。

    政府信息公開 尚需突破“玻璃門”

    3月29日,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提起訴訟,應當符合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起訴條件。雖然原告有權查閱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但沒有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涉及或者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産權,因此,原告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權限範圍。如果原告認為被告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根據《鄭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政府機關舉報。綜上,法院裁定駁回原告任國勝的起訴。

    雖然任國勝的起訴被駁回,但由於此案涉及到政府信息公開,仍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因為在此之前,在武漢、上海等地,也都出現了因有關部門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而被市民起訴的事件。

    河南省政法幹部管理學院副教授馮舉認為,雖然國務院2004年初就發佈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不少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但是,由於種種原因,這些規定並沒有完全得到落實。

    馮舉認為,造成目前這種現狀的原因,除了這個制度大多是以地方政府令形式出現、缺乏強有力的司法保障之外,也和我國政府官員長期以來形成的排斥公開的意識有關。

    馮舉説,我國的不少政府官員都認為,社會經濟事務如何管理,僅僅是政府內部的事,只有最後的結果才與民眾有關,一直沒有形成“凡涉及大家的事都應讓大家知道”的觀念;政府與公民之間服務與合作的理念,還沒有完全確立和普及,公民關心社會事務的意識,也有待進一步增強。

    此外,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與其他既存法律制度,如檔案法、保守國家秘密法之間有衝突,這也是造成當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難落實的一個重要原因。

    當地立法機關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士認為,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各地政府制定的信息公開規定出現落實難,固然有法律衝突、司法保障不力等技術層面上的原因,但最主要的原因恐怕還是政府官員的依法行政、陽光操作、服務民眾的意識有待提高。如果這些政府官員的觀念不從根本上改變,那麼,我國打造陽光政府的計劃,將永遠遭遇“玻璃門”的困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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