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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將對衛生行政執法人員的不規範行為追究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太原11月18日電(記者 滕軍偉)為規範衛生行政執法、杜絕衛生執法過程中的不公平行為,太原市衛生局近日出臺了《太原市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試行)》,對衛生行政執法人員的9種不規範行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據介紹,這9種不規範行為分別是:超越法定權限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不落實、責任不清造成重大過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追究制度還對過錯責任的承擔作出了明確規定:執法人員在一年內發生兩次類似過錯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並責令其離崗培訓不少於半年;工作人員發生過錯實行責任追究的,原則上當年不得提職提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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