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接受完培訓的33名森林資源監督工作聯絡員將走向京、津、滬、冀、魯、蘇6省(市)的工作崗位。這表明國家林業局6省(市)森林資源監督工作聯絡員制度正式啟動,對加強中央與地方的溝通協作,充實6省(市)森林資源監督工作力量,探索森林資源監督工作新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聯絡員的具體職責包括:參加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監督管理辦公室組織開展的森林資源監督工作;報告本地、本單位貫徹落實有關森林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情況,以及在森林資源經營管理方面採取的重大舉措、出臺的法規政策和規範性文件;報告本地、本單位森林資源經營管理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以及存在的困難、問題和建議;及時報告本地區破壞森林資源的重大案件和違反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法規的行政行為等情況;報送資源監督辦需要的其他有關情況。
國家林業局對6省(市)的森林資源監督工作開始於2005年。為進一步做好工作,針對6省(市)範圍廣、監督力量薄弱等特點,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廣泛徵求意見和溝通協商的基礎上,決定實施6省(市)森林資源監督工作聯絡員制度,並制定了相應管理辦法。
7月24日,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監督管理辦公室為來自6省(市)重點監督區域的森林資源監督工作聯絡員頒發了聘書,並對聯絡員進行了為期4天的業務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