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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依法查處4家報紙違法廣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18日電 各種虛假、誇大或格調低下的廣告早已為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深惡痛絕,國家有關部門也不斷依法加大監督、整治和處罰力度。日前,國家工商總局和新聞出版總署在監測中發現,《南國都市報》《濟南時報》《文摘旬報》《書刊報》等刊登違法廣告率居高不下。據此,兩部門聯合發出通知,依法暫停這4家報紙發佈藥品、醫療、保健食品廣告,對其進行通報批評,並責成其進行內部整頓。

    記者從新聞出版總署報刊司了解到,國家工商總局和新聞出版總署近期對二季度全國廣告監測中廣告違法率70%以上的5家都市類報紙和廣告違法率100%的7家文摘類報紙進行了跟蹤監測,發現9月21日至23日(三天)和9月17日、23日(兩期)發佈的藥品、醫療、保健食品、化粧品、美容服務廣告中,《南國都市報》《濟南時報》《文摘旬報》《書刊報》廣告違法率分別為77%、80%、100%和100%。主要問題包括藥品、醫療廣告未經審查,擅自發佈、宣傳醫院中藥製劑或處方藥;廣告內容宣傳有效率、治愈率,使用患者名義證明療效;以新聞形式發佈藥品、醫療廣告;保健食品廣告誇大産品功能,宣傳增強性功能功效等。

    鋻於以上報紙發佈的違法廣告性質嚴重,影響惡劣,國家工商總局決定責成報紙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南國都市報》《濟南時報》《文摘旬報》《書刊報》發佈的嚴重違法廣告,並依法暫停《南國都市報》《濟南時報》發佈藥品、醫療、保健食品廣告7日;暫停《文摘旬報》《書刊報》發佈藥品、醫療廣告30日。新聞出版總署已經責令這4家報紙出版單位進行內部整頓,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廣告審查發佈制度。

    報刊不能推卸廣告審查義務

    新華社北京11月18日電  刊載內容虛假、格調低下的違法廣告,既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嚴重影響新聞媒體的公信力。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和新聞出版總署再次依法對4家刊登違法違規廣告的報紙作出嚴肅查處的決定。那麼,報刊刊登廣告都應該遵守哪些規定?刊登廣告商提供的虛假不實廣告報紙自身到底有沒有責任?記者走訪了新聞出版總署報刊司相關負責人。

    這位負責人説,媒體刊載虛假廣告是近年來社會公眾反映較為強烈的問題。為此,新的《報紙出版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結合報業管理的實際,對報紙開展廣告經營活動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報紙刊登廣告須在報紙明顯位置註明“廣告”字樣,不得以新聞形式刊登廣告。

    報紙出版單位發佈廣告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虛假的等違法廣告。

    報紙的廣告經營者限于在合法授權範圍內開展廣告經營、代理業務,不得參與報紙的採訪、編輯等出版活動。

    這些內容,一是對報紙刊登廣告的形式作了明確規定。

    二是明確了報紙出版單位作為廣告發佈者的審查義務,明確了報紙出版單位應依法承擔的責任。即我國廣告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佈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佈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佈。”

    三是明確禁止報紙的廣告經營者介入報紙采編活動。報紙的編輯出版權只能由報紙出版單位行使。近年來,報業中出現廣告經營者向報紙出版領域滲透的現象。因此,《報紙出版管理規定》強調指出,報紙的廣告經營者不得參與報紙的採訪、編輯等出版活動。

    這位負責人認為,這些法律法規都表明,報紙出版單位作為廣告發佈者必須承擔對廣告的審查義務,這是無法推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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