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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共清理審核規章205件 取消廢止比例達49%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03日   來源:吉林日報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政府要求,吉林省對1984年以來省政府制定的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並取得了實質性成果。據了解,這是吉林省有史以來最全面、最徹底的一次清理,修改和廢止規章數量之大前所未有。

    不久前,吉林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公佈現行有效規章目錄的決定》。此次,吉林省共清理審核規章205件,確認不屬於規章、不再具有規章效力的32件,廢止規章68件,取消和廢止的比例達49%,已修改規章4件,擬修改規章17件,通過廢止和修改規章,共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68項,其中涉及《物權法》的規章23件(廢止或修改15件,保留8件)。省會市和較大市政府的規章清理工作也已全部完成,長春市廢止規章33件,擬修改規章12件;吉林市廢止規章12件。

    為何吉林省清理政府規章會行動如此迅速、力度如此之大?省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介紹説,《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剛剛下發,我省就積極貫徹落實。早在今年2月初,省長韓長賦就在一次會議上嚴肅地指出:“對於企業和基層來説,最好的服務就是放權。要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為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任務,按照國家有關部署和要求,進一步清理和下放行政審批權限,該取消的堅決取消,能下放的一定下放,必須保留的執行也要簡化程序、簡便手續,方便群眾辦事。集中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各類年審年檢進行清理,改進檢審方式,降低收費標準,減輕企業負擔。要嚴格規範備案、核準範圍和程序,決不準以‘備案’等名義搞變相審批和權力上收。”

    吉林省省長一聲令下,各方立即行動。在省政府的統一組織下,省法制辦牽頭,其他部門配合開展了此次清理工作。4月,省政府辦公廳專門發出《關於開展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對清理範圍、清理原則、清理工作步驟及安排、清理工作方法等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此次清理與以往清理工作不同,沒有特定的主題,是對現行省政府規章的一次全面清理,且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我省做到了態度堅決、思路清晰、部署週密、步驟合理。在自查清理階段,省政府各部門對省政府規章進行清理,提出意見和理由。對認為應當保留或個別條款修改的規章,要列明所依據的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有涉及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收費、年審年檢等行政措施的條款,均要列明法律法規依據並報送省法制辦。在復查反饋階段,省政府法制辦對各地各部門清理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整理,提出復查意見,反饋給各相關部門。在審核上報階段,省法制辦對各部門經反饋提出的修訂意見和修改、廢止、失效意見再次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上報省政府,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討論。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後才予以公佈。

    為了保證清理工作的順利完成,吉林省根據上級要求並結合本省實際,早早地就明確了清理工作的三項原則:一是規章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所代替的,明令廢止;二是適用期已過的規章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規章,宣佈失效;三是規章個別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一致的,予以修改。同時在清理過程中,還對以往發文形式不規範,確認為不屬於規章,不具有規章的效力,其中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以及與法律、法規、政府規章不一致的規定,一律無效。“為方便各地各部門開展清理工作,省政府有關部門還印製了所有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目錄,便於各部門了解和掌握。”

    規章清理工作,落實責任至關重要。為此,吉林省政府下發清理工作通知中明確要求,各部門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有效、修改、廢止、失效意見的省政府規章,列為不再執行的規章,報省政府宣佈失效。對規章中涉及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收費、年審年檢等不能説明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措施條款,報請省政府廢止。

    為提高政府立法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使政府立法更充分表達人民群眾意願的有效措施,有利於發現和解決規章中存在的問題,吉林省還按照上級指示精神實行“開門清理”。省政府各有關部門運用網絡、新聞媒體等發佈公告,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對省政府規章清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同時,深入市縣開展調研工作,並召開各行政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代表、律師、專家學者、一線執法人員、管理相對人參加的座談會,蒐集了大量的意見和建議。長春市、吉林市也採取網上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談到清理工作體會,吉林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李大法表示,在此次規章清理中發現,有的政府規章已經沒有執行的部門,或執行的部門已調整;規章出臺較早,已經不適應現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章同上違法基本重復,操作性不強;同許可法規定不一致的等等。只有建立規章清理的長效機制,將規章清理工作定期化、程序化、規範化、制度化,推進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努力提高立法質量,才能從根本上保證政府規章合法、適當,對於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積極作用。為建立規章清理工作的長效機制,我省還將出臺《吉林省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辦法》。目前,清理辦法的初稿已經形成,下一步將開展深入調研,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爭取在明年內出臺。(王勝夫 王慶賀 記者魏茂義 呂瑞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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