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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08年起立法項目須附帶成本效益分析報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海口2月19日電(記者 卜雲彤)政府立法要研究實施後的執法成本和社會成本。記者日前了解到,海南今年著力探索建立政府立法項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從2008年起,各廳局上報省政府的立法項目材料中,都必須附帶成本效益分析報告。

    海南將選擇一些社會涉及面廣、影響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的政府立法項目,進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從立法成本、執法成本、社會成本及立法效益等方面對法規進行評估,客觀分析法規將對經濟社會産生的影響,提高立法的科學性。

    海南省政府要求,今後,各有關部門確定的立法項目要進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對需要進行修改的規章進行實施情況的評估,並在報送立法項目時,將這個項目的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或者規章實施情況的評估報告一併報送。省政府在確定當年立法計劃時,將對已經進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或者規章實施情況評估的項目予以優先考慮。

    有關負責人介紹,實效性原則是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核心原則。通過實效分析,可以對立法的效果進行預測或做出接近實際的評價。一是可以在立法和不立法之間進行選擇。因為立法只是調整社會關係的方式之一,如果以道德、輿論、市場等其他方式能夠達到加強管理、節約資源目的,就沒有必要通過立法進行規制。二是可以在眾多的立法方案中進行選擇比較,找出一種最佳方案,以最小的成本獲取最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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