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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作規則》印發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8日   來源:人口計生委網站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

委機關各單位,各直屬單位: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3月25日召開的國家人口計生委第一次委主任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國家人口計生委第一次委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規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實現政府部門工作法治化,根據《國務院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人口計生委)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國家人口計生委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部署,維護中央大政方針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道路。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國家人口計生委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廉政建設,建立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機制。

    四、國家人口計生委要全面履行國務院批准的"三定"規定賦予的各項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

    五、國家人口計生委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弘揚人口和計劃生育系統敬業奉獻、求實創新的精神,遵守紀律,顧全大局,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做到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第二章 委領導及各廳、司負責人職責

    六、國家人口計生委實行委主任負責制,委主任領導國家人口計生委的工作。委副主任協助委主任工作。

    七、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主任會議和委務會議。國家人口計生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委主任會議或委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委主任、委副主任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委主任委託,委副主任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國家人口計生委檢查指導各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進行外事活動。

    九、委主任出差、出訪、學習、休假期間,應委託一名委副主任代行職責,主持相關工作。

    委副主任出訪、出差、休假或離崗學習超過一個月的,由委主任指定其他委副主任代行職責;一個月以內的,由辦公廳協助委領導處理好分管工作,對緊急、重要事項,應及時向委主任報告,並按照委主任指示妥善辦理。

    十、辦公廳主任在委主任和委分管副主任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委機關的日常工作。各司實行司長負責制,司長領導本司的工作。

    辦公廳副主任、各司副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廳主任、司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十一、委機關各單位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確保政令暢通,切實貫徹落實委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二、國家人口計生委及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重大決策責任制度(試行)》(國人口發[2007]102號),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諮詢和領導決策相結合的機制,實行依法決策、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

    十三、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草案、重大政策措施、人口發展戰略研究、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及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部署、重大項目安排和經費預算分配等重大事項,須經委主任會議或委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四、委機關各單位和直屬單位提請委主任會議或委務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仲介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或委內相關司(廳、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事先進行調研,徵求意見;對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一般應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十五、國家人口計生委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相關部門、基層群眾等多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國家人口計生委兼職委員單位和專家委員會的作用。

    十六、委機關各單位和直屬單位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委的重大決策部署,並適時進行執行評估。確實需要調整和修改的,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必要的調整和修改;對落實不力的,要加強檢查指導,督促落實。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十八、國家人口計生委根據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國務院提出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規的建議,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擬訂和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原則上都要公佈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國家人口計生委負責起草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以及規章草案,由政策法規司組織起草並初審。

    十九、國家人口計生委制定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經委主任會議審議並與相關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後,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或命令,或者與相關部門聯合製定規章或規範性文件。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國務院;部門聯合製定的重要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發佈前,須報請國務院批准。

    制定的規章經委務會議通過後,以國家人口計生委主任令發佈,並依法及時報國務院備案。規章的解釋及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起草單位提出意見,經政策法規司審查,報請委主任會議審批後公佈。

    二十、堅持行政執法權責統一的原則。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指導基層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第五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一、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機關工作透明度。

    二十二、貫徹執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時向社會發佈有關信息。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中國人口網站、公告、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二十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相應的工作機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完善國家人口計生委新聞發佈制度,實行歸口管理。

    二十四、加強對人口計生系統政務公開工作的指導,依法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六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五、建立完善行政監督工作機制,加強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監督。

    二十六、國家人口計生委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詢問和質詢;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做好全國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二十七、國家人口計生委及各單位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

    二十八、加強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章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涉及地方的問題,應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九、貫徹執行《信訪條例》,實行信訪工作規範化管理,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健全信訪管理和信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提高信訪事項辦理能力和效率。國家人口計生委領導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堅持實行領導接待群眾來訪和處級及以下幹部輪班接訪制度,積極妥善解決來訪群眾反映的問題。新錄用公務員須到信訪處實習。

    三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核實、查處和整改,並向國務院報告。

    三十一、建立健全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二、堅持從嚴治政。國家人口計生委及各單位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三、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錢物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四、國家人口計生委各級領導幹部要堅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五、國家人口計生委會議分為委內會議和全國性工作會議兩大類。委內會議包括:委主任會議、委務會議、全委大會和委專題會議。全國性工作會議包括:全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會議、全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業務工作會議和全國人口計生系統反腐倡廉工作會議。

    三十六、委主任會議由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副主任、駐國家人口計生委紀檢組組長參加,辦公廳主任、駐國家人口計生委監察局局長列席。委主任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人口和計劃生育重要決定、重要指示的意見和措施;

    (二)審議國家人口計生委組織起草或修訂的法律法規送審稿、規章草案和重要規範性文件;

    (三)討論國家人口計生委上報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和全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會議等重要文件;

    (四)審議人口發展戰略研究、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五)審議決定年度工作要點、立法計劃、會議計劃、工作總結、重要活動和項目安排、部門預決算和分配方案等;

    (六)研究部署廉政建設和行業作風建設;

    (七)討論其他需要委主任會議研究的事項。

    委主任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原則上安排在每月上旬的週四召開,如有需要可臨時安排。會議至少應有半數以上委領導出席。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司及直屬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七、委務會議由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副主任、駐國家人口計生委紀檢組組長、辦公廳主任、各司司長、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和駐國家人口計生委監察局局長參加,辦公廳研究室主任列席。委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會議和指示精神;

    (二)通報和部署國家人口計生委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通過規章、重要文件及國家人口計生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通報全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形勢,協調各司與各直屬單位及各有關方面的工作;

    (五)討論委機關建設的重要問題;

    (六)討論其他需要委務會議討論的事項。

    委務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安排。根據需要可安排直屬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八、提請委主任會議和委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委副主任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委主任審定。會議文件由委主任批印。

    委主任會議和委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辦公廳負責。會議議題和文件需提前交辦公廳,由辦公廳審核並按規定統一印製,一般于會前2天送達與會人員。

    委主任會議和委務會議成員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在會前向委主任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委主任會議和委務會議的紀要,由委主任或委主任授權分管辦公廳的委副主任簽發。會議紀要和文件的歸檔由辦公廳負責。

    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時公佈。公佈稿須經辦公廳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委主任審定。

    三十九、委主任會議和委務會議形成的決定和意見,委機關各單位和直屬單位必須堅決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應及時通過委分管副主任向委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委副主任報告。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由辦公廳督辦檢查。

    四十、全委大會由委主任(或委託委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委機關全體公務員及直屬單位中層以上幹部參加,根據需要邀請離退休老同志出席。全委大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會議、重要決定和重要指示精神;

    (二)通報重大決策事項和重要工作進展情況,部署重要工作;

    (三)進行半年、年度工作部署、總結及表彰;

    (四)其他需要通報的事項。

    全委大會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安排。會議議程由委主任確定,組織工作由辦公廳負責。

    四十一、委專題會議由委主任、委副主任、駐國家人口計生委紀檢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分別確定和主持召開。會議議題由會議主持人確定。參加會議的單位和人員由會議主持人根據需要確定。委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指示和委主任會議、委務會議決定重大事項的意見和措施;

    (二)協調、研究擬提交委主任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協調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重要事項;

    (四)聽取地方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委機關各單位和直屬單位的專項工作彙報;

    (五)討論其他需要委專題會議研究的事項。

    委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主辦單位負責,辦公廳協助。需要發專題會議紀要的,由主辦單位起草,經辦公廳審核後,報會議主持人簽發。

    四十二、按照《人口計生委辦公廳關於精簡會議文件改進會風文風的實施意見》(人口廳發[2008]10號),加強全國性工作會議計劃管理。實行會議審批制度,未經批准,不得召開會議。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三、國家人口計生委公文包括:國家人口計生委主任令、國家人口計生委文件、國家人口計生委公告、國家人口計生委函和辦公廳文件、辦公廳函等。

    四十四、以國家人口計生委名義呈送國務院的請示、報告、法律法規草案等,經委分管副主任審核後,由委主任簽發。以國家人口計生委名義對下行文,按業務分工由委分管副主任簽發,重要事項由委主任簽發。會簽其他部門的文件,一般由委分管副主任簽發,重要事項由委主任簽發。委主任或委分管副主任因故不能及時簽發,由辦公廳協調,送請其他委領導簽發,或經同意後辦理補簽手續。

    以委辦公廳名義行文,由辦公廳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可請委分管副主任簽發或核報委主任簽發。

    四十五、各直屬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報送國家人口計生委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文處理規定》等要求,由本單位負責同志簽發和加蓋單位印章。除國家人口計生委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保密事項外,一般不直接向國家人口計生委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四十六、實行內部請示、報告簽報制度。委機關各單位報送審批的請示報告事項,必須經辦公廳核報有關委領導,重大事項報送委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委副主任審批。

    各直屬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報送審批的公文,由辦公廳根據歸口管理單位或委領導分工,呈送有關業務司或委領導審批。

    四十七、委機關各單位行文中,涉及委內相關司(廳)的,必須進行會簽。與其他部門聯合行文時,主辦單位須事先主動與外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經委分管副主任或辦公廳主任簽發後,再送外部門會簽。會簽不得使用複印件。

    四十八、委機關各單位和直屬單位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要進一步精簡公文,規範辦理程序,提高公文質量和辦理效率。

    第十章 公務活動安排制度

    四十九、辦公廳負責統籌安排委領導的公務活動。委領導不參加委機關各單位和直屬單位及地方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召開的一般性會議、禮儀和事務性活動。確有必要出席的,應從嚴掌握,由辦公廳提出意見報委領導批准。

    委領導一般不參加頒獎、剪綵、慶典等事務性活動,不為委機關各單位和直屬單位及地方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的,主辦單位需提前與辦公廳聯絡,賀信、賀電不公開發表。

    五十、委領導參加外事活動,由國際合作司統籌安排,報委主任審批並及時通報辦公廳。 由國際合作司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提出委領導出訪年度計劃,經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報外交部審核後執行。委領導出訪須按照規定報請國務院批准。

    委領導會見外賓和參加其他外事活動,由國際合作司提出安排意見,經辦公廳核報委主任批准。國際合作司負責組織編寫會談紀要並報有關委領導審定,必要時報送國務院。

    五十一、新聞媒體採訪委領導,須經宣傳教育司提出安排建議,報委領導批准。相關司應按規定提供問答口徑,經辦公廳審核後報批。新聞報道內容要經委領導本人審定。

    第十一章 報告、請示制度

    五十二、國家人口計生委重要工作情況和緊急突發事件要按規定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制定涉及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措施,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

    密切關注與人口和計劃生育有關的重要社會動態,認真排查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和矛盾,制定應對緊急突發事件的預案,做到快速反應、妥善處置,維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五十三、委領導參加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會議和其他重要工作後,應及時向委主任彙報,有關文件和要點內容可根據工作需要送其他委領導傳閱。

    五十四、委主任離京出差、出訪或休假,由辦公廳事先向國務院值班室報告;委副主任離京出差、出訪或休假,應事先向委主任報告。委領導秘書負責將離京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絡方式等提前告辦公廳,由辦公廳通報其他委領導。

    五十五、建立健全督辦工作制度。對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黨組會議、委主任會議、委務會議和委專題會議議定的重要事項、委主任的批示,委分管副主任應組織認真研究,有關司應按規定時間辦結。辦公廳協助委分管副主任做好督辦工作。

    第十二章 紀律和作風

    五十六、國家人口計生委各級領導幹部要堅持做到團結合作,協商共事,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如有不同意見可個別溝通或在會議上提出。在委主任會議、委務會議和委專題會議作出決定後,應堅決貫徹執行,不得隨意改變決定,不得有任何與會議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不得公開發表不符合會議決定的講話或文章。

    五十七、國家人口計生委各級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洩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主權、榮譽和利益。

    五十八、國家人口計生委各級領導幹部要做學習的表率。勤奮好學,學以致用,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密切關注國內外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科技、人口和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新情況、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努力建設學習型機關。

    五十九、實行國家人口計生委領導聯絡點制度。委領導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直接聽取基層幹部、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工作指導,幫助解決實際問題,推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健康、穩定、深入發展。要務求實效,輕車簡從,簡化接待,不搞迎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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