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施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的通知
交辦發[2008]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交通廳(局、委),部屬各單位,部直屬各海事、救助、打撈局,部內各單位,部管社團,有關港口和交通企業集團: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施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貫徹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施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交通運輸信息,提高交通運輸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産、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交通運輸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依法行使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政管理職權的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的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辦法。
民航、郵政行政管理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交通運輸信息是指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交通運輸信息、要求公開政府交通運輸信息的權利。
第四條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對所屬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積極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行業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
第六條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制度,由辦公廳(室)或者其他指定的機構(以下稱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
(二)建立健全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制度;
(三)組織、協調本單位各內設部門的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
(四)組織依申請公開信息事項的辦理工作;
(五)組織、協調本單位保密機構對擬公開的政府交通運輸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指導、督促本單位各內設部門維護政府交通運輸信息;
(七)組織編制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八)組織對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
(九)指導、監督下級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的信息公開工作;
(十)其他與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有關的職責。
第七條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交通運輸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的有關交通運輸信息的,應當發佈準確的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及時予以澄清。
第八條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發佈政府交通運輸信息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佈。
第九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從人員、經費方面為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十條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交通運輸信息:
(一)機構設置、職責範圍、聯絡方式等組織機構情況;
(二)交通運輸規章、規範性文件;
(三)交通運輸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交通運輸行業標準、規範;
(五)交通運輸行政許可項目、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申請行政許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六)交通運輸行政處罰項目、依據、標準、程序、監督部門;
(七)交通運輸規費徵收項目、依據、標準;
(八)交通運輸項目招投標情況;
(九)重大交通運輸建設項目批准、實施情況;
(十)交通運輸統計信息;
(十一)交通運輸安全生産、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二)突發交通運輸公共事件的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與處置;
(十三)幹部任免、公務員招錄、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況;
(十四)行業精神文明、交通運輸文化建設情況;
(十五)交通運輸廉政制度建設情況;
(十六)投訴、舉報、信訪、依申請公開的途徑;
(十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交通運輸信息,以及公開人認為可以公開的其他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賦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水路以外的交通運輸管理職能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賦予的職能公開相應的信息。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申請獲取本辦法第十條以外的其他相關政府交通運輸信息。
第十二條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交通運輸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或者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交通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循誰産生、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保密審查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信息産生單位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並填寫《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由本單位領導審核,加蓋公章後送有關信息公開發佈部門對外公開。
(二)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處室的信息或綜合性信息,由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協調有關單位進行保密審查。
(三)各單位在保密審查過程中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時,要説明信息來源及本單位的保密審查意見,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已經解密的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及時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條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交通運輸信息,根據及時、有效、節約和易獲取、易認知的原則,按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政府公報或者公開發行的政府(部門)信息專刊;
(二)政府網站;
(三)新聞發佈會或者其他相關會議;
(四)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
(五)交通運輸行政辦事大廳、服務中心、公共查閱室,以及場站、船閘、碼頭、服務區等交通運輸公共服務場所的便民卡、信息公開欄、電子信息屏、觸摸屏等公開方式;
(六)其他便於公眾及時獲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五條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應當積極創造條件設立服務電話,受理有關業務信息諮詢和投訴,公開有關政府交通運輸信息。
第十六條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製作的政府交通運輸信息,由製作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公開;獲取的政府交通運輸信息,由記錄、保存該政府交通運輸信息的單位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交通運輸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對公開的信息及時更新和維護。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應當編制、公佈本單位(部門)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交通運輸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絡方式、監督部門、監督電話等內容。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交通運輸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九條 主動公開政府交通運輸信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目錄擬定公開內容;
(二)對需要公開的內容進行核實;
(三)對需要公開的內容進行保密審查;
(四)報請本單位(部門)負責人批准;
(五)採取規定和其他適當的形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交通運輸信息,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向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提出申請;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代為填寫。
申請應當包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絡地址、聯絡方式、所需政府運輸信息的描述以及獲取該信息的方式。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
第二十一條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應當予以登記。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情況予以書面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將可以公開部分的信息向申請人公開。
第二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交通運輸信息,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的,經本單位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覆期限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交通運輸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後恢復計算。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交通運輸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要求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及時予以更正。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對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身相關信息的查詢、提供,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依申請提供政府交通運輸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抄錄。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依申請公開政府交通運輸信息的,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條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根據本辦法或者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公開、提供政府交通運輸信息不得收費,但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除外。成本費用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答覆申請人不予提供的政府交通運輸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有隸屬關係或者業務指導等關係的企業、事業單位、仲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申請人提供。
第二十六條 按照各地有關規定經濟困難的申請人,經本人申請,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
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應當明確考核機構、對象、內容、標準、程序、形式以及考核結果的公開和使用。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應當明確社會評議的組織機構,社會評議的對象、內容、程序、形式以及社會評議結果的公開和使用。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應當明確責任追究的負責機構,責任追究的對象、標準、程序、形式。
第二十八條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應當納入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制度,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監察機構負責對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實施監督檢查時,需要下級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作出説明、提交材料的,下級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應當按照要求提交情況説明和相應材料。
第三十一條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佈本單位的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報送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交通運輸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交通運輸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舉報。
收到舉報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內容進行登記、調查處理,並將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
收到舉報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在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公開的政府交通運輸信息,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權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內容、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交通運輸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在公開政府交通運輸信息過程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交通運輸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交通運輸信息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交通運輸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相關信息的公開,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