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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開範圍內的政府信息在20日內向市民公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04日   來源:工人日報

    南昌市政府近日規定: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在形成20日內向市民公開,政府信息公開不得收取費用,市民可用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公開申請,行政機關不履行公開義務的市民可投訴。

    據了解,《南昌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已于日前經南昌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在全市範圍內開始施行。此間業界人士認為,公開政府信息是對群眾知情權的尊重,也將使政府行為更加“透明”。但也有觀點認為,政府信息公開不能只是做“秀”,它將考量政府的公信度。

    根據南昌市政府的規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得的,以紙質、膠卷、磁帶、磁盤等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行政機關應主動重點公開概況信息、法規文件、發展規劃、工作動態、人事信息、財經信息、行政執法、公共服務等8類信息。比如,南昌市的公共設施的規劃,政府辦事機構的職能和程序,選聘領導幹部的程序公示,政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招聘公示,各種類型的聽證會,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公開搖號等等,以及一些在政府機關網絡上公開的政府公告,文件、政策和信息等。

    但是,也有不少南昌市民反映,仍然有一些事關公眾利益的政府信息沒有或不夠公開。比如,公款消費、特權車整治、行風糾正、土地交易與房地産開發、貪腐官員懲治、市政工程的招投標和罰沒款用途不明的問題等等。許多市民建議,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這些問題,只要不屬於國家機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都應該列入政府信息向市民公開。

    政府信息向市民公開是對政府公信度的一種考量。南昌市規定,政府信息向市民公開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費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公開的政府信息有錯誤或者不準確的,有權向行政機關指出,確有錯誤或不準確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更正。(記者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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