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重慶市統一實行九種輕微交通違法只警告教育,不罰款、不記分。此舉是重慶市公安局學習科學發展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交通管理實際,積極構建和諧交通,體現寬嚴相濟政策,出臺的一項新舉措。
對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安全通行,經執勤民警指出後違法行為人及時糾正的,可以對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教育,不罰款、不記分:
1、本市以外的駕駛員駕駛外地機動車,因不熟悉道路違反禁止通行標誌和違反臨時停車規定,經警告後立即駛離的;2、機動車進出路口時單邊輪胎壓交通標線,未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3、機動車在非主幹道違反停車規定,未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且駕駛人在現場,經教育後立即駛離的;4、機動車駕駛人未攜帶駕駛證,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查證屬實的; 5、實習期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粘貼實習標誌的;6、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挂、放置物品,對安全行車未構成嚴重影響的;7、駕駛車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警告後立即改正的;8、搭載急救病人到醫院就診的車輛,發生一般交通違法行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9、搶險救災、緊急救護、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發生一般交通違法行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對上述9種交通違法行為,執勤民警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講明交通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對其口頭警告並糾正其違法行為;填寫《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在罰款金額欄處填寫“警告”二字;違法行為人簽名,執勤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違法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