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1月26日電(記者 朱旭東)記者近日從江蘇省政府辦公廳了解到,2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江蘇省省級機關辦公用房建設與管理實施辦法》,將更加嚴格地約束新建、改建辦公用房,尤其是在辦公用房的使用上,“經營出租”現象被叫停。
首先,缺少辦公用房時第一個解決方法不是新建,而是“調劑”。按照規定,省級機關如果因為增設機構、調整職能或業務發展等需要增加辦公用房的,應首先由省管理局負責從現有辦公用房存量中調劑解決。確需建設(含新建、擴建、翻建、遷建、改建、裝修改造)辦公用房的,要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嚴格審批。建設時,要打破部門、單位界限,實行辦公用房集中建設。並且,要按照建設單位與使用單位分離的原則,經批准的辦公用房建設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項目管理機構代建。辦公用房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單位、部門,必須及時將超標面積部分交于省管理局。
其次,辦公用房的使用也有著嚴格的管理,各部門、單位不得改變辦公用房用途,不得將辦公用房用於經營、出租,已經經營、出租的,要立即收回;不能立即收回的,要將租金收入上繳省財政,租賃合同到期後不得續約。辦公用房維修要堅持經濟適用原則,嚴格控制標準,杜絕變相改擴建現象。
另外,江蘇還對省級機關辦公用房及相應土地的權屬進行了明確,由省政府委託省管理局對省級機關辦公用房權屬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各部門、單位享有辦公用房使用權,在核定的範圍內自主安排、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