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審批事項的通知
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審批事項的通知
商資函[200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哈爾濱、長春、瀋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範外商投資審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現就外商投資創業投資領域審核管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本總額1億美元以下的(含1億美元)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設立及變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哈爾濱、長春、瀋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依法負責審核、管理。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應嚴格按照《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求審核,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30天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對於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申請,應書面徵求同級科學技術管理部門意見。予以批准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填寫《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情況備案表》(見附件),並通過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管理系統一併即時向商務部備案。
三、商務部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後續變更事項(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單次增資超過1億美元和必備投資者變更的除外),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批。
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不得再行下放其他地方部門審批,且應及時將審核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上報商務部,如有違規審批行為,商務部將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甚至收回審核、管理權限。
五、創投企業應于每年3月份填寫《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情況備案表》,將上一年度的資金籌集和使用等情況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應出具備案證明,作為創投企業參加聯合年檢的審核材料之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應于5月份將情況匯總報商務部。
六、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