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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鼓勵和支持戰略性新興産業和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暫行)的通知

2011-08-08 10:46 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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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鼓勵和支持戰略性新興産業和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暫行)的通知
瓊府〔2011〕5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鼓勵和支持戰略性新興産業和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暫行)》已經五屆省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海南省鼓勵和支持戰略性新興産業和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暫行)

為推動我省戰略性新興産業和高新技術産業快速健康發展,加大産業結構調整力度,加快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精神,結合《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的實施意見》(瓊府〔2011〕35號),針對新能源、新能源汽車、新材料、信息産業、生物和醫藥、高端裝備製造、節能環保和高技術服務業等8個産業,制定本政策:

一、 土地政策

(一)産業項目用地應當優先納入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優先保障項目用地計劃指標。産業項目涉及佔用耕地,因耕地後備資源有限,在項目所在市縣區域範圍內無法完成耕地佔補平衡的,可按有關規定組織省內易地佔補。

(二)對産業項目實行“以項目帶土地”的優惠政策。屬於經營性産業用地,採取招標出讓的,出讓底價可以按照土地所在區域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確定。屬於直接為項目配套的科研用地,符合國家規定的按核準的科研實際用地面積予以劃撥。未經省政府批准,上述2類土地嚴禁改變土地用途。

(三)對於産業項目啟動後3年內實際投資額10億元及以上(人民幣,下同),投産後3年內年銷售收入300萬元/畝及以上(按産業、生活用地總量計算,下同)或年均從業人數800人以上的企業,可以按照産業用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供給生活配套用地。具體配套面積,由市縣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視項目每畝土地年銷售收入、企業從業人數等情況擬定,報省政府審批後實施。

(四)對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經營性用地興辦戰略性新興産業和高新技術産業的,可以協議出讓、作價出資、租賃等方式供地。

(五)企業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具體由各市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出讓金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可按預算支出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用於戰略性新興産業所在區域的基礎設施建設。

(六)對産業園區內的項目用地,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可以不再增收土地出讓金,鼓勵企業集約用地。

二、園區扶持政策

(七)積極支持和推動由政府主導建設、開發程度高、用地效益好等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産業園區增容擴區,在海口、三亞及周邊市縣建設3至4個戰略性新興産業園區。鼓勵戰略性新興産業和高新技術産業企業進入産業園區集聚發展、集約用地。

(八)戰略性新興産業園區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園區的基礎設施、産業設施、公共技術平臺等建設資金以所在市縣財政投入為主,省級財政在園區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上給予一定支持。

三、財稅政策

(九)項目投産後3年內每畝土地年銷售收入達到相應標準的企業,按出讓或租賃兩種用地方式,産業部分可對照標準分別予以一次性獎勵或每年一定比例的租金獎勵(見附表)。省、市縣兩級財政按收入分成比例分擔。

(十)對項目廠房原工藝要求為單層建築,經優化設計改為兩層以上的,可參照每層所用土地面積的徵地補償費實行財政獎勵,最高獎勵額度為廠房佔用土地的純收益部分。

(十一)對達到第3條所列標準取得生活配套用地的企業,可給予生活配套建設一次性獎勵。獎勵按生活配套用地面積計算,每畝土地最高獎勵額度為項目落戶地同類土地市場平均交易價的50%。

(十二)鼓勵世界五百強、國內五百強,技術領先、産品獲國家級名牌(馳名商標)的企業落戶本省。對投産後3年內全口徑年稅收1億元及以上的企業,省財政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資金獎勵。廠房、員工宿舍給予地區最低租金優惠。

(十三)對年均從業人員300至500人(不含500人)的企業,省財政給予每年10萬元員工培訓補貼;對500人及以上的企業,省財政給予每年20萬元員工培訓補貼。培訓補貼優先用於企業與本省高等院校或職業技術院校培訓項目。

(十四)對在本省稅收增長能力強的企業給予為期5年的獎勵。自2011年開始,對當年實繳入庫兩稅(增值稅、所得稅)比上年增長10%的企業,地方分享增量部分,當年扶持獎勵30%。省、市縣兩級財政按稅收分成比例負擔。

(十五)對企業為研究、開發和生産所需進口的自用設備、物資,符合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相應進口貨物的稅收減免優惠政策。企業出口的産品,屬於國家規定的貨物出口退稅範圍的,享受相應的退稅政策。

(十六)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攤銷。

(十七)企業承擔國家級實驗室或技術中心(如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任務,或研發項目填補國家空白並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並在本省區域內建設實施的,按照獲得國家項目扶持金額的50%給予配套,最高額度為300萬元。企業承擔“973”和“863”、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等國家科技項目(課題)並在本省區域內建設實施的,以及承擔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任務,給予20萬元配套扶持。

(十八)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由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完成産學研聯盟高新技術轉化成果,一次性給予50萬元扶持,專項用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

(十九)對企業或個人自主創新年獲發明專利5件以上,且有3件以上實施的一次性獎勵8萬元;自主創新年獲發明專利10件以上,且有6件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經國家知識産權局考核合格的國家級知識産權試點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經國家知識産權局確認的國家級知識産權示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5萬元。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一次性獎勵60萬元、40萬元。

(二十)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一次性給予同一企業5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專項用於企業技術創新。高新技術項目、産品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按照貸款年日均餘額的1%給予貼息,單項産品、項目最高貼息額度為30萬元。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執行。高新技術項目、産品的認定,按照《海南省高新技術項目、産品認定辦法》執行。經省信息産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優質電子信息産品製造項目,投資規模在 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其建設資金國內貸款部分,由省財政提供3年期每年1個百分點的貸款貼息。

(二十一)對戰略性新興産業園區內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海南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資薪金和勞務所得形成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給予100%的五年期獎勵;在海南階段性工作的,工資薪金和勞務所得形成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給予60%的五年期獎勵。企業年入庫稅收達到500萬及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工資薪金和勞務所得形成個人所得稅給予五年期全額獎勵。對上述人員來源於其所在企業的股權、期權、知識産權成果所得形成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給予50%的五年期獎勵,最高總額度300萬元。每月的獎勵在下個月度兌現。

(二十二)對於引進産業項目的引資者,參照《海南省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實施招商獎勵。節能環保、生物産業比照新型工業項目標準獎勵;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高技術服務業比照現代服務業項目標準獎勵。

(二十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用戰略性新興産業和高新技術産業産品,在符合《招標投標法》規定的邀請招標條件下,優先選購和使用本省産品。在我省投資信息産業的企業,可按照同等條件優先參與政府信息化項目建設。

四、融資政策

(二十四)鼓勵海南省轄內金融機構創新有利於促進産業發展的金融産品,金融機構為企業、項目和産品提供高效、便捷、優質的信貸服務,享受《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和《海南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獎勵政策。

(二十五)支持和鼓勵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大力扶持我省戰略性新興産業和高新技術産業發展。股權投資基金機構向本省企業投資,並應用於本省項目的,其投資額達到2億元人民幣或佔其投資總額70%以上,經省政府認定後,從獲利年度起5年內,獎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所需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由省、市縣分別負擔。

(二十六)支持和鼓勵利用資本市場促進我省戰略型新興産業和高新技術産業發展,大力培育後備上市資源,對企業上市融資,按照我省支持資本市場發展的有關政策給予獎勵。

(二十七)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和票據融資給予補助。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中長期債券(含中小企業集合券)和中期票據的,按照我省支持資本市場發展的有關政策給予補助。

五、産業服務政策

(二十八)對列入省新能源産業發展重大應用示範工程項目給予補助,原則上單個項目最高補助資金不超過3000萬元:(1)太陽能光電建築一體化項目,按照裝機容量每瓦(WP)補助10元;(2)城鎮公共綠色照明項目(太陽能風能互補、太陽能與LED結合照明等),每瓦補助5元;(3)太陽能熱水建築應用工程項目,按《海南省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補助。

(二十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報國家發改委審批。對邊遠地區和小島不能上網獨立供電的電價由供用雙方協商,在協議電價的基礎上,以用電單位電表紀錄數據為準,按每千瓦時0.10元給予補貼,期限3年,累計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

(三十)支持實施能源綜合利用工程,鼓勵企業投資建設自備電廠並實施委託運行。園區和企業建設熱電聯合循環的分佈式機組,可納入技改和節能獎勵專項支付範圍。

(三十一)培育和發展我省新能源汽車産業,實行以市場換技術、換産業。對在本省製造電動汽車的企業,支持其在本省試點城市開展公共服務、政府公務用車等領域示範推廣。對於公交、出租、公務、環衛和郵政等領域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省財政按照中央財政一次性定額補助的30%再予補貼。對企業參與省內電動汽車充電站等配套設施建設,有關配套設施建設納入本省相應專業系統規劃,對配套設施的設備投資給予不超過20%且不超過300萬元的資金支持。

(三十二)對藥品生産企業承擔的列入國家“重大新藥創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按國家扶持資金年度實際到位金額的50%給予資助。國家“重大新藥創制”重大專項項目獲得藥品批准文號落戶本省生産,並獲得國家扶持資金的,按首次獲得國家扶持資金實際到位金額的20%給予資助。

(三十三)利用建築垃圾再生産建築材料項目,所用建築垃圾不收費,並將徵收的建築垃圾處理費補貼項目業主(以噸計算);利用工業垃圾及礦山尾礦和廢棄物再生産建築材料項目,所用工業垃圾及礦山尾礦和廢棄物不收費。上述項目享受國家和省節能與資源利用政策優惠。利用生活垃圾、城市淤泥和廢棄秸稈生産沼氣的項目,垃圾分揀費用由政府補貼,工業沼氣利用由政府協調直供汽車或自建加氣站。

(三十四)對信息産業、生物和醫藥、節能環保以及高技術服務業所在園區(聚集區)內的企業,經園區管理機構或地方主管部門認定,企業營業稅、以及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分享部分年納稅額度合計30萬元以下的,扶持獎勵企業30%;30萬元至60萬元的,扶持獎勵企業35%;60萬元至100萬元的,扶持獎勵企業40%;100萬元以上的,扶持獎勵企業50%。扶持期為5年。

六、人才政策

(三十五) 各市縣政府應統籌考慮企業住房和城鎮建設,為企業職工提供便利的生活配套設施。企業生活配套設施,應結合當地小城鎮建設,統一規劃,並與當地政府及企業聯合建設。引導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企業固定員工優先納入當地政府住房保障範圍,符合人才管理規定的,參照保障性住房政策或人才管理政策給予住房優惠。

(三十六)各市縣政府應按政策規定為企業高層管理(技術)人員解決落戶、子女就學問題。企業高層管理(技術)人員認定參照《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高新技術信息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及骨幹技術人員備案登記及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三十七)海南省內各高等院校和職業技術院校要積極與企業溝通和聯絡,設置相關專業和技術培訓班,採取委託代培、定向招生的辦法,解決企業技術工人問題。省教育主管部門給予支持。

(三十八)對企業中參與研發、生産和技術服務工作的外籍科研和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提供如下入出境便利:對需多次臨時入境外籍人員,可根據需要由聘請單位申辦有效期1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即訪問)簽證。如需延長,可以續簽;對需在瓊長住人員,可根據需要簽發1年以上最長不超過5年的外國人居留許可(在該居留許可有效期內可多次往返);對符合條件申請在瓊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儘快受理、審核並向公安部申報外國人在華永久居留資格(即綠卡)。

(三十九)對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簡化因私出國(境)審批手續。申請因私出國護照,憑省行業主管部門簽發的相關憑證可按急事急辦規定優先給予辦理;需經常往來港澳地區從事企業事務活動的,憑行業主管部門簽發的相關憑證及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的證明函件可申辦1年“多次往返”簽注;申請赴台灣地區等其他出入境事由的,憑省行業主管部門簽發的相關憑證及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的證明函件可按急事急辦規定優先辦證。同一企業有5人以上同時申請出國(境)的,行業主管部門可協助辦理出入境手續。

七、優化投資環境

(四十)各級政府各部門為新開辦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提供項目備案、核準、環評、安評、用地預審、工商登記等“一站式”服務,列入省重點的項目實現綠色通道,特事特辦,上述手續提前2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除外)。屬於國家垂直管理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的項目,由省、市縣政府有關部門直接協助辦理。

(四十一)加大電力、運輸等要素協調保障力度。産業項目供電,按《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大型工業項目供電到廠界優惠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執行。協調保障生産用電,幫助符合國家試點條件的用電大戶企業申請直購電計劃。對運量大或有特殊運輸需求的企業,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調給予運力支持和優惠價格。

(四十二)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申報並取得自營進口資格。對年出口額在500萬美元以上、資信好的企業,經批准可以享受便捷通關服務;對出口額大、出口批次多、産品型號變動快、資信好的産品,經質檢部門批准可享受免檢、分類管理及綠色通道待遇。

八、附則

(四十三)根據我省産業發展實際,省財政逐年增加産業發展引導資金規模,本政策所需資金從省産業發展引導資金等專項資金中安排。

(四十四)本政策所指的新能源、新能源汽車、新材料、高端裝備製造、生物和醫藥、節能環保的産業範圍,以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中相關內容為準。信息産業包括軟體、信息技術服務和電子信息産品製造業;高技術服務業包括合同能源管理、創意産業等為以上7大産業發展專門提供高技術配套服務的産業。

(四十五)凡符合本政策所述資金支持範圍和條件的企業和園區,依照省産業發展引導資金等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申請資金支持。相關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對歸口專項資金進行管理。財稅政策中有關科技扶持獎勵的,由省科技廳負責落實;融資政策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落實;産業服務政策中有關太陽能建築應用獎勵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落實;除前述外的本政策其他扶持資金,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商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並負責落實。土地供應、保障房建設、出入境、進出口、質檢、人才服務等不涉及資金獎勵的政策,由相關職能部門、各市縣按程序辦理。上述部門要為企業提供相應的政策服務指南。

(四十六)在本政策規定範圍內,各市縣政府可根據當地産業發展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與企業協議制定一企一策。各市縣政府制定的政策比本政策優惠的,由企業擇優按照地方政府政策實施。

(四十七)按本政策規定第3條取得生活配套用地的企業,産業項目啟動後兩年內實際投資額未達到協議投資額50%的,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用地,省、市縣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項目投産後三年內每畝土地年銷售收入未達到第3條標準規定的,未辦結用地供應審批手續的地塊依法停止辦理審批手續;已辦結用地供應審批手續的生活配套用地,繳還相關政策支持的獎勵資金。自首次取得生活配套用地起兩年過渡期後,員工不再列入當地保障房政策以及相關人才住房政策優惠實施範圍。各市縣政府應按前述規定,在項目供地協議或土地登記文件中明確細則。

(四十八)本政策發佈後,《海南省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瓊府〔2009〕59號)、《海南省鼓勵軟體産業和電子信息製造業發展政策》(瓊府〔2008〕77號) 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條款,以本政策為準。

(四十九)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政策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國土、科技、住房和城鄉建設、金融等部門負責解釋。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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