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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山東省實施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和大學生創業園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1-12-20 20:06 來源: 山東省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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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山東省實施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

大學生創業園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人社發〔2011〕97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和大學生創業園項目的建設和發展,鼓勵和扶持更多的大學生自主創業,我們制定了《山東省實施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和大學生創業園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各高校要結合實際情況,儘快研究制定本地區、本學校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的認定管理辦法及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實施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

大學生創業園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深入實施,促進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生創業園(以下簡稱“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項目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提高大學生創業成功率,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3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09〕1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1〕16號文件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魯政發〔2011〕41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建設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政府推動,社會支持,市場導向,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合理佈局的原則,重點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載能力強、具有一定示範和帶動效應的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為創業大學生提供良好的創業環境和孵化服務,努力形成以創業帶動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新格局。十二五”時期,通過重點扶持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引領不少於7萬名大學生實現創業,力爭實現自主創業1人帶動就業5人以上,創辦1個企業平均帶動就業10人以上的倍增效應。

第三條  各地要按照統籌規劃的原則,積極開展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建設。各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要切實兌現為創業實體提供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協助入駐實體落實稅費減免、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創業培訓補貼等國家和省出臺的創業優惠扶持政策。 對已建成並符合規定條件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可申報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和大學生創業示範園,經評估認定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負責全省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項目的組織協調、政策制定、工作指導、考核激勵等。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高校要把該項目作為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重要內容,統籌規劃建設,加大扶持力度,搞好項目實施和管理監督工作。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要進一步完善創業場地、創業設施,落實好扶持大學生入駐創業的優惠政策,進一步豐富創業服務內容,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提高創業孵化和創業服務能力,促進入駐創業實體健康發展。

第二章  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設立條件

第五條  各地要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組織專家對設立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或創業園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設立運行後的社會經濟效益進行嚴格論證,切實保障創業孵化基地或創業園區建設的科學性和效益性。

第六條  設立基本條件

(一)有固定的創業場地。有一定規模的生産經營場地、辦公場地和共享的服務空間,基礎設施完善,達到通水、通電、通訊、通路、通燃氣、通熱力“六通”,具備“即入即開”的條件; 

(二)有專門的服務機構。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設立創業服務中心,有一定數量具有相應專業知識、技能的管理服務人員;

(三)有配套的創業服務。能夠提供政策諮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建立網絡信息服務平臺,開展網上諮詢、專題講座,為創業者提供政策、法律、技術、項目、管理諮詢服務;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創業實體評估準入、財務管理、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為入駐創業實體降低門檻,簡化手續,提供優質服務,提高創業實體的成功率。孵化基地還應建立創業實體退出機制,孵化期最長不超過3年;

(五)有相應創業就業政策扶持。設有為入駐創業實體的房租補貼、經營場地補貼、水電費補貼等創業資助和補貼項目,積極幫助創業實體落實稅費減免、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創業培訓補貼等優惠政策

(六)有一定數量的創業實體。入駐創業實體數量達到一定規模,符合當地産業發展方向,産業特色鮮明。

第七條  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産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和後勤保障服務,指導、協助辦理開業相關手續;

(二)實施創業項目開發、對接和融資服務,指導協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業,做好遷址、工商稅務登記變更等服務工作;

(三)免費提供創業培訓、創業能力測試、創業指導、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

(四)開展法律、會計、審計、評估、專利、金融和企業管理、人才培養、戰略設計、市場營銷等方面服務; 

(五)指導、協助落實各項創業就業扶持政策,加強宣傳引導,營造創業文化與氛圍。

第三章 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和創業示範園認定管理

第八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每年一季度開展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和大學生創業示範園評估認定工作,每年評估認定一次。

第九條  級大學生創業孵化示範基地認定標準。符合設立基本條件,並達到以下標準:

(一)生産經營廠房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樓宇型基地面積5000—10000平方米),以文化創意、新興産業技術研發應用等為主體的科技含量較高、特色鮮明的孵化基地可適當放寬;

(二)入駐大學生創業實體50個以上,吸納一定數量人員就業;

(三)有為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專門服務的管理機構和相關仲介服務機構;

(四)規範使用的大學生創業資金不少於500萬元;

(五)創業實體有較強的成長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於70%,每年新入駐企業20戶以上。

第十條  省級大學生創業示範園認定標準。符合設立基本條件,並達到以下標準:

(一)入駐大學生創業實體50個以上,吸納就業1000人以上,大學生創業實體不少於入園企業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有綜合管理服務機構,能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全方位服務;

(三)規範使用的大學生創業資金不少於800萬元,並設立或引進至少一家信用擔保機構

(四)擁有一定數量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成長性好,企業存活率不低於80%;每年至少新增10戶以上一定規模企業。

第十一條 評估認定程序。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和大學生創業示範園採取申報、初審、復核、評估、公示、認定的程序進行。

(一)申報。申請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大學生創業示範園的單位,應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高校設立的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由各高校直接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1、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運行情況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本校、本轄區上年度促進大學生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及政策落實情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開展情況,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建設、運行及管理情況,大學生創業人數及創業成功率以及創業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入駐企業發展情況、經濟和社會效益等;

2、服務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情況;

3、本校、本轄區大學生創業優惠政策文件、資金安排文件及支出證明等相關材料複印件;

4、入駐基地或園區創業實體名冊、創業實體基本信息以及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基地或園區創業大學生典型材料彙編等;

5、《山東省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創業示範園認定審批表》。

(二)初審。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復核。

(三)復核。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初審意見和報送材料,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每年3月10日前各市、各高校符將合條件的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

(四)評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申報材料,採取組織專家現場評審等方式進行評估。

(五)公示。對擬認定為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大學生創業示範園的,在省級媒體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

(六)認定。對公示無異議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正式行文批復,認定為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大學生創業示範園並授牌。

第十二條  根據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出臺的《山東省省級大學生創業引領專項扶持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採取以獎代補形式,對被認定並授牌的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和省級大學生創業示範園根據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的建設狀況、創業孵化成功率、入駐創業實體數量、存續期、促進就業人數、實現經濟價值等,給予一次性獎勵。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也要加大投入,支持大學生自主創業。各高校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經費用於扶持大學自主創業,鼓勵和扶持大學生開展自主創業實踐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省裏建立信息統計制度,定期對各地、各高校孵化基地、創業園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統計調度,通報工作情況。各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要建立信息統計、日常管理、資金扶持、監督考核等制度,加強對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的管理,定期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當地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建設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基礎資料臺賬,基地內企業數、就業人數、參保繳費、政策兌現、跟蹤服務等記錄真實、準確、規範

第十四條  各級要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的認定管理辦法,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加強大學生創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堅持專款專用。對違反資金管理規定,隨意變更使用範圍或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按有關規定作出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省裏定期組織開展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創業示範園績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省級一次性獎補資金的主要依據。對考評不達標的,進行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能達標的,取消其省級示範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司徒宇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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