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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

2012-01-13 19:19 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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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海南省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
瓊府〔2012〕9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修訂後的《海南省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09年7月30日批准印發的瓊府〔2009〕59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海南省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高新技術産業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産品及企業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並對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和省級科技園區給予扶持。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稅務部門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執行。

高新技術項目、産品的認定,實行專家評審與政府相關部門審批相結合的制度,按照《海南省高新技術項目、産品認定辦法》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引導企業成為科技投入和技術創新的主體,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速高新技術成果推廣應用和轉化,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産業。

各級有關科技專項經費要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産品。

第四條  在省産業發展引導資金中設立高新技術産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為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産品提供貸款貼息,省級政策性補助或獎勵,支持技術創新平臺和孵化器建設等。

逐步擴大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規模,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活動的扶持力度。

第五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專項用於企業技術創新。高新技術項目、産品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按照貸款年日均餘額的1%給予貼息,單項産品、項目最高貼息額度不超過30萬元。

第六條  企業承擔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任務,並在本省區域內建設實施的,給予投資額30%的配套扶持,最高額度不超過100萬元。企業承擔973和863等國家科技項目(課題),在本省區域內建設實施的,給予20萬元配套扶持。企業承擔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建設任務,給予20萬元配套扶持。

第七條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攤銷。

第八條  支持高新技術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聯盟共同推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産業部門認定的産學研聯盟,一次性給予50萬元扶持,專項用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省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優先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第九條  企業自主創新年獲發明專利5件以上,且有3件以上實施的獎勵5萬元;年獲發明專利10件以上,且有6件以上實施的獎勵15萬元;經國家知識産權局考核合格的國家級知識産權試點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經國家知識産權局確認的國家級知識産權示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和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獎勵50萬元和30萬元。

第十條  支持和鼓勵創業投資機構向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産品投資,拓寬高新技術産業的融資渠道。

投向本省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投資機構或創業投資機構,其投資額達到2億元人民幣或佔其投資總額70%以上,經省政府認定後,從獲利年度起5年內,獎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所需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由省、市(縣)分別負擔。

第十一條  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産品的融資信用擔保扶持力度,鼓勵社會資金尤其是民間資金進入擔保領域,鼓勵企業開展互助性融資擔保;優先支持高新技術企業上市融資,利用資本市場發展壯大。具體扶持措施參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瓊府〔2008〕88號)執行。

第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有利於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金融産品,加大科技信貸投入,為高新技術企業、項目和産品提供優質信貸服務。具體扶持措施參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瓊府〔2008〕90號)執行。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採取措施幫助高新技術企業吸引創新人才。具體扶持措施參照《海南省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辦法(試行)》(瓊發〔2009〕6號)執行。

第十四條  獲得國外長期(永久)居留權的海外學者或以其在國外開辦公司(企業)來本省創辦企業,可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海外學者創辦的外資企業,可申請有關科技專項資金。海外學者攜高新技術入股的,可優先獲得有關科技專項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  在高新技術企業或參與高新技術項目、産品研究開發、生産和技術服務工作的外籍學者,憑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産品證書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的證明函件或省外國專家局審批發放的外國專家證可享受如下入出境便利:

(一)對需多次臨時入境人員,根據需要簽發有效期3年以內的多次入境有效(訪問或商務)簽證;

(二)對需在瓊長駐人員,根據需要簽發1年以上的外國人居留許可(在該居留許可有效期內可多次往返);

(三)對符合條件申請在瓊定居的(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儘快受理、審核並向公安部申報外國人在華永久居留資格(即綠卡)。

第十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擁有高新技術項目、産品的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憑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産品證書及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的證明函件簡化因私出國(境)審批手續。

(一)申請因私出國護照,可按急事急辦規定優先給予辦理;

(二)需經常往來港澳地區從事企業活動的,可簽發多次往返有效商務簽注;

(三)申請赴台灣地區等其他出入境事由的,可按急事急辦規定優先辦證。

第十七條  高新技術産業項目用地要優先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高新技術産業項目涉及佔用耕地,因耕地後備資源有限,在高新技術産業項目所在市(縣)區域範圍內無法完成耕地佔補平衡的,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後,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全省範圍內組織易地佔補。

第十八條  依法規劃為高新技術産業的項目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按照項目帶土地的原則,屬於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的,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並參照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的標準確定底價。出讓土地收取的土地出讓金,按照土地出讓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可將土地出讓金安排用於高新技術産業項目所在區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屬於科研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的方式供地,用地單位只需按土地取得的成本支付有關費用。經依法批准的高新技術産業項目用地,嚴禁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十九條  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和省級科技園區所在市、縣政府要安排發展改革、財政、科技等專項經費,優先支持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基礎設施和研發條件建設。在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收取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要用於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  對特別重大的高新技術項目,除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外,可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專門議定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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