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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2012年五指山市就業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實施方案通知

2012-08-20 11:02 來源: 五指山市人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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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2012年五指山市就業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實施方案通知
五府辦〔2012〕13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2012年五指山市就業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8月20日

2012年五指山市就業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瓊府辦[2009]90號)文件精神,以創業帶動就業促進就業,為廣大有創業意向的大中專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等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有力的資金保障,推動我市創業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不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學習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市委三屆一次全會精神,堅持以人為本,以創業帶動就業為目標,以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為平臺,著力解決就業創業人員在創業過程資金緊缺問題,著力培育就業創業新型實體,不斷增強就業創業人員的創業意識和競爭能力,促進我市就業再就業和經濟社會健康快速發展。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加大就業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力度,按照國務院和省、市就業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有關規定,力爭在今年6月底啟動就業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通過小額擔保貸款促進我市就業創業工作實現再就業50人以上,其中“4050”人員20人以上,年底前,通過小額擔保貸款促創業帶動就業350人以上,在順利完成省人社廳下達我市今年就業創業小額擔保貸款200萬元的工作任務的基礎上,打造一條切合我市以創業帶動就業實際模式的新路子。

三、組織機構

為規範我市就業創業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的管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提高小額擔保貸款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順利進行,現決定成立五指山市就業創業小額擔保貸款領導小組:

組  長:周法圳(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副組長:呂  謀(市人社局局長)

周  旋(市財政局局長)

成  員:陳進鴻(市人社局副局長)

陳人平(市就業局局長)

黃大明(市就業局副局長)

陳經文(市就業局)

唐南海(市就業局)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就業局,辦公室主任由陳人平兼任,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事務,人員從各成員單位中抽調。

四、貸款對象:

(一)持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産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和軍人配偶、烈屬;

(三)殘疾人;

(四)自願到縣級以下基層創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在戶籍所在地人勞部門登記);

(五)縣級以上城鎮其他集體企業(不含有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記失業人員;

(六)外出務工返鄉創業人員;

(七)被徵地農民;

(八)零就業家庭成員;

(九)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以上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時,可根據有關規定提供反擔保手續申請就業創業小額擔保貸款。

五、信用反擔保人條件:

五指山市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含省垂直、雙管單位)在編的工作人員。反擔保人必須持有銀行工資卡賬戶,方可為申請就業創業貸款人提供反擔保。

六、貸款程序

(一)借款人向擔保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須提供以下資料:

1.填寫《五指山市就業創業貸款擔保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

2.填寫《五指山市就業創業貸款擔保創業項目計劃書》一式兩份;

3.《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兩份(原件退回);退役軍人、大中專畢業生和殘疾人應提交《退役證》、《畢業證》和《殘疾人證》原件及複印件一式兩份(原件退回);

4.居民《身份證》、《戶口薄》原件及複印件各一式兩份(原件退回);

5.參加市就業局舉辦的就業再就業培訓取得的《結業證書》或其他具備相應專業技能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各一式兩份(原件退回)

6.《工商營業執照》或《經營場所租賃協議》原件及複印件各一式兩份(原件退回);

7.其他資質材料

(二)反擔保應提交的材料

自然人提供反擔保應提供如下材料:

1.填寫《反擔保人授權承諾書》一式兩份;

2.單位出具的《證明》一式兩份和《身份證》、《戶口薄》原件及複印件各一式兩份(原件退回)。

(三)就業創業貸款擔保的審批

1.擔保機構收到申請人就業貸款的申報材料和反擔保人的反擔保材料後,應于10日內審查和貸前項目調查;

2.擔保機構對申請貸款材料集中審核,並按擔保審批權限審批,批准擔保的決定必須自申請起30日內作出,並將結果公示;

3.擔保機構與抵押人簽訂《反擔保合同》;

4.擔保機構落實反擔保手續後向經辦銀行出具《小額貸款擔保通知書》;

5.申請人憑身份證到指定銀行辦理小額擔保貸款手續。

(四)經辦銀行收到《小額貸款擔保通知書》後,對申貸材料進行最後審查,10日內辦理完畢下列事項:

1.受理和審批小額擔保貸款擔保資料;

2.同意貸款,通知申請人簽訂《小額擔保貸款合同》後,將《小額擔保貸款確認書》送交擔保機構;

3.不同意的,寫明原因連同申請貸款資料退回擔保機構。

七、就業、創業貸款金額和期限

(一)每個借款人可申請5萬元以內(含5萬元)的貸款。

(二)合夥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根據經營項目,可3人一組,申請擴大貸款規模,但不得超過10(含10萬元)萬元。

(三)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申請展期一次(但最長不超過1年,展期不貼息)。

八、財政貼息和微利項目範圍

(一)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産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廠礦辦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的,按規定由中央財政給予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

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及其他集體企業(不含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的,按規定由同級財政給予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

(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和軍人配偶、烈屬;殘疾人;被徵地農民等就業困難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的,按規定由同級財政給予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

(三)自願到縣級以下基層創業的大中專及技校畢業生和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中央財政和同級財政各承擔25%的貼息,展期不貼息)。

(四)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的範圍確定為在本市社區、鄉鎮、農場等從事的商業、餐飲、修理、種植和交通運輸等個體經營項目。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複印打字、理髮、小飯館、小賣部、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託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茶藝,娛樂、音像、文具、五金百貨小額批發零售、水果、瓜菜和經濟作物種植、家禽畜牧水産養殖、自行車行、車輛交通運輸、小商販等項目。

九、就業貸款擔保貸後的管理

(一)借款人

1.每季末向擔保機構報送項目經營進展等情況;

2.發生自然人戶籍、住址、聯絡電話、婚姻狀況及財務狀況變化等情況時,應于變更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擔保機構彙報(節假日順延)。

(二)擔保機構

1.擔保機構應在季度終了後7日內向市小額擔保貸款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報送上季度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情況統計;

2.定期或不定期對擔保項目經營情況和反擔保情況進行檢查並形成書面報告;

3.預估擔保風險並上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五指山支行採取措施控制和化解風險。

(三)經辦銀行

1.每月初5日內將上月小額擔保貸款明細表送擔保機構;

2.小額擔保貸款即將到期前,向借款人送達還款通知書;

3.小額擔保貸款逾期,須向借款人和信用反擔保人送達催款通知書;

4.定期對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檢查,形成報告報送擔保機構。

十、就業貸款擔保展期

借款人確實需要展期的應在借款到期之日提前一個月向擔保機構提出展期申請,經擔保機構調查研究同意後,借款人方可持擔保機構出具的《小額擔保貸款展期通知書》到經辦銀行辦理展期手續;在辦理展期手續前,借款人應先將展期一年的利息繳交完畢,方可辦理展期手續;展期一年期屆滿後,借款人應一次性向經辦銀行還清借款。

十一、就業貸款擔保代償與追償

(一)借款人

應在貸款期限屆滿或銀行宣佈到期之日內,及時向經辦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三個月未還或未全部還清的,有關部門將採取下列措施:

1.通知本市內所有銀行將其列入不誠信名單,三年內不予辦理貸款業務並取消其享受銀行各種方便顧客服務措施;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取消其《就業失業登記證》;

3.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在新聞媒體發佈催收還貸公告。

(二)反擔保人

1.應在借款人貸款逾期之日起,協助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向借款人追收逾期貸款本金及利息;

2.小額擔保貸款反擔保人(自然人)應從借款人貸款期限屆滿或在銀行宣佈貸款提前到期之日三個月止的貸款追收期滿當月起,履行反擔保人責任,每月從工資卡帳戶上劃撥工資總額50%資金(50%工資不足1000元人民幣的,以1000元人民幣為準)到擔保基金帳戶,代償借款人所欠該項目本金、利息及相關貸款費用,直至還清本金及利息和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為止;

(三)擔保機構

1.擔保機構收到經辦銀行《擔保賠付通知》後,根據規定對貸款發放、監督管理和債務追收等程序進行合規認定,對符合規定先行代償債務的,由擔保機構在規定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出具《同意賠付通知書》,同時抄報市財政局,並辦理代償資金撥付手續;

2.擔保機構繼續要求借款人籌措資金,儘快清償債務;

3.擔保機構繼續要求反擔保人履行反擔保責任,儘快清償借款人債務;

4.借款人逾期未還清貸款本金及利息的,三個月追收期結束後,擔保機構將《處罰通知書》送交銀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及財政局等有關機構,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施行對借款人相應處罰;

5.借款人逾期未還清貸款本金及利息的,三個月追收期結束後,擔保機構將《處罰通知書》送交反擔保人所在單位、銀行、財政和工資發放等有關機構,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反擔保人採取相應的措施履行反擔保人責任;

6.擔保機構要檢查和督促相關機構對逾期未還清貸款本金及利息的借款人、反擔保人的處罰;

7.借款人清償貸款本金、利息和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或反擔保人代償貸款本金、利息和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完畢後,擔保機構應及時通知實施借款人、反擔保人的處罰措施的有關機構,停止對借款人、反擔保人的處罰。

(四)經辦銀行

1.借款人借款期限屆滿或在銀行宣佈貸款提前到期之日三個月止,經辦銀行至少要進行三次有效催收;

2.借款人貸款期限屆滿或銀行宣佈提前到期之日三個月止的貸款追收期結束後,經辦銀行可向擔保機構發出《擔保賠償通知書》,請求按規定代償逾期未還清的貸款本息。在擔保機構回復《擔保賠償確認書》後,方可按規定從擔保基金中代償逾期貸款本息。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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