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電子信息製造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2012-10-22 13:50 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
軟體産業和電子信息製造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瓊府〔2012〕66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2011年省政府出臺《海南省鼓勵和支持戰略性新興産業和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暫行)》(瓊府〔2011〕52號),有力推動了我省信息産業等戰略性新興産業和高新技術産業的發展。為進一步優化我省信息産業發展環境,加大對軟體産業和電子信息製造業的扶持力度,現就進一步鼓勵和支持軟體産業和電子信息製造業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適用範圍

本實施意見所規定的政策享受對象為我省“十二五”規劃的重點信息産業園區、園區企業以及省政府確定的重大信息産業項目。

二、園區扶持

(一)省電子信息産業發展資金對園區互聯網數據專線給予實際支出費用30%的補貼。

(二)園區應提供雙回路供電,第二回路供電的傳輸通道建設費用由所在市、縣政府和園區平臺公司共同分擔。

三、産業培育

(一)對經園區管理機構認定、具有自主創新、市場前景廣闊、充分吸納就業的企業,其營業稅以及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地方分享部分(以下簡稱企業地方稅收)年納稅額度合計100萬元以上的,省電子信息産業發展資金給予其地方稅收50%扶持,並按其當年地方稅收增長部分的30%給予再扶持,扶持期5年。

(二)對園區戰略性新興領域電子信息製造業和先進製造業,一次性固定資産投資(企業在土地、基本建設和生産設備方面的一次性直接投入)達到1億元、3億元、5億元以上的生産企業,項目投産後對省地方財政貢獻達到300萬元以上後,在企業地方稅收範圍內,省電子信息産業發展資金分別給予不超過固定資産投資總額3%、5%、8%的産業發展配套資金支持。

以上2條不可重復享受。

(三)對年産值達到2億元、5億元及以上的企業,省電子信息産業發展資金當年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200萬元支持。

(四)對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年收入達到200萬美元的技術先進型服務外包企業,省電子信息産業發展資金給予其營業稅全額扶持,扶持期5年。

(五)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屬於有限合夥制企業的,其投資園區企業和項目所實現的收益,省電子信息産業發展資金給予其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60%支持,扶持期5年;屬於公司制基金或管理企業的,前2年給予營業稅全額支持,後3年營業稅減半支持、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給予50%支持,扶持期5年。

(六)世界500強、國內500強企業在園區設立的技術先進型企業,其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海南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省電子信息産業發展資金給予其工資、薪金和勞務所得形成的個人所得稅50%支持,其中10%來源於企業地方稅收。

四、人才支持

(一)經批准的培訓機構所培訓的中高端信息技術人才(大專以上學歷),通過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並與省內IT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省電子信息産業發展資金給予培訓機構不超過4000元/人的培訓費用支持。

(二)對於省政府確定的重大信息産業項目,按照我省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辦理員工落戶手續。

五、市場支持

(一)對於世界500強、國內軟體100強和行業應用前10強企業在園區設立的企業,優先參與海南省政府部門信息化項目建設。

(二)加大政府信息化項目統籌協調力度,對總投資800萬元以上或跨部門的政府信息技術應用項目(包括新能源應用、節能等項目),列入省重點信息技術應用示範工程,並由省信息産業主管部門在評審的基礎上,結合投資落地園區的知名信息技術企業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可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或自行採購方式予以支持。世界500強、國內軟體100強和行業應用前10強企業在園區設立的企業,經省政府批准,可直接承擔省政府信息技術應用示範工程和重大專項。

六、資金來源

本實施意見所涉及的扶持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由省、市縣財政分別負擔。

七、施行時間

(一)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暫行5年《海南省鼓勵軟體産業和電子信息製造業發展政策》(瓊府〔2008〕77號) 同時廢止。

(二)本實施意見由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海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2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