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區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11-03 17:14 來源: 坪山新區政府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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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8】269號)、市政府《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9】26號)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再就業資金,是指新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就業再就業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使用。當年不足的,由新區社會建設局會同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按規定向新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追加解決。
第四條 新區社會建設局是就業再就業資金的管理部門,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是就業再就業資金的監管部門。
第五條 新區社會建設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新區勞動保障工作發展規劃等有關情況,向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報送就業再就業資金的年度預算草案和年度財務報告;
(二)負責就業再就業資金使用項目的日常管理,制定就業再就業資金支出項目的申報、受理、審核、撥付等工作程序;
(三)負責擬定就業再就業資金的支出項目及相應的標準,報新區管理委員會審定後執行;
(四)審核、匯總企業(單位)和個人申請各類補貼和獎勵等就業再就業資金時提供的各種書面資料,根據工作需要向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提出資金用款計劃。經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批准後,按規定程序向企業(單位)和個人支付各類補貼、獎勵金;
(五)負責就業再就業資金核算、清理和對賬等工作,向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報送《坪山新區就業再就業資金季度報表》(見附表2)。
第六條 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新區社會建設局報送的就業再就業資金的年度預算草案和年度財務報告,並報送新區管理委員會批准;
(二)負責就業再就業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和資金調撥;
(三)對就業再就業資金使用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就業專項資金的用途:
(一)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相關補貼;
(二)對積極吸納戶籍失業人員或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用人單位予以獎勵、補貼;
(三)青年見習相關補貼;
(四)隨軍家屬就業相關補貼;
(五)組織戶籍居民參加就業培訓;
(六)組織戶籍失業人員就業交流;
(七)新區人力資源市場開發和管理;
(八)戶籍就業困難人員救濟慰問;
(九)對在促進居民就業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予以表彰獎勵;
(十)建設就業培訓基地;
(十一)其他經市政府或新區管理委員會批准的促進就業方面的開支。
第八條 就業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管理制度。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在指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坪山新區促進居民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收入專戶”,用於專項資金的存儲和核算。
第九條 社會建設局按照專項資金的使用規定以及專項用款安排,填寫《坪山新區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用款審批表》(見附表1),送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審核,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將審定金額撥付到新區社會建設局支出賬戶。
第十條 就業專項資金的支出實行逐級審批制。
(一)一次性支出一萬元以下的,由新區社會建設局局長審批;
(二)一次性支出一萬元以上(含一萬元)的,由新區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 新區社會建設局應于每季度結束後一個星期內,編制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季度報表,報送新區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違者將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坪山新區社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表1
坪山新區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用款審批表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再就業資金,是指新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就業再就業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使用。當年不足的,由新區社會建設局會同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按規定向新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追加解決。
第四條 新區社會建設局是就業再就業資金的管理部門,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是就業再就業資金的監管部門。
第五條 新區社會建設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新區勞動保障工作發展規劃等有關情況,向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報送就業再就業資金的年度預算草案和年度財務報告;
(二)負責就業再就業資金使用項目的日常管理,制定就業再就業資金支出項目的申報、受理、審核、撥付等工作程序;
(三)負責擬定就業再就業資金的支出項目及相應的標準,報新區管理委員會審定後執行;
(四)審核、匯總企業(單位)和個人申請各類補貼和獎勵等就業再就業資金時提供的各種書面資料,根據工作需要向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提出資金用款計劃。經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批准後,按規定程序向企業(單位)和個人支付各類補貼、獎勵金;
(五)負責就業再就業資金核算、清理和對賬等工作,向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報送《坪山新區就業再就業資金季度報表》(見附表2)。
第六條 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新區社會建設局報送的就業再就業資金的年度預算草案和年度財務報告,並報送新區管理委員會批准;
(二)負責就業再就業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和資金調撥;
(三)對就業再就業資金使用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就業專項資金的用途:
(一)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相關補貼;
(二)對積極吸納戶籍失業人員或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用人單位予以獎勵、補貼;
(三)青年見習相關補貼;
(四)隨軍家屬就業相關補貼;
(五)組織戶籍居民參加就業培訓;
(六)組織戶籍失業人員就業交流;
(七)新區人力資源市場開發和管理;
(八)戶籍就業困難人員救濟慰問;
(九)對在促進居民就業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予以表彰獎勵;
(十)建設就業培訓基地;
(十一)其他經市政府或新區管理委員會批准的促進就業方面的開支。
第八條 就業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管理制度。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在指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坪山新區促進居民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收入專戶”,用於專項資金的存儲和核算。
第九條 社會建設局按照專項資金的使用規定以及專項用款安排,填寫《坪山新區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用款審批表》(見附表1),送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審核,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將審定金額撥付到新區社會建設局支出賬戶。
第十條 就業專項資金的支出實行逐級審批制。
(一)一次性支出一萬元以下的,由新區社會建設局局長審批;
(二)一次性支出一萬元以上(含一萬元)的,由新區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 新區社會建設局應于每季度結束後一個星期內,編制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季度報表,報送新區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違者將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坪山新區社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表1
坪山新區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用款審批表
申報專項資金理由 |
申報具體項目及金額: 年 月 日 |
新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負責人審核意見 |
年 月 日 |
新區社會建設局分管局領導審批(審核)意見 |
年 月 日 |
新區社會建設局主要領導審批(審核)意見 |
|
新區領導審批意見 |
年 月 日 |
備註 |
附表2 深圳市坪山新區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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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單位: 年 月 單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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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行次 |
本 季度 數 |
本年累計數 |
一、就業再就業資金年初安排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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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安排數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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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業再就業資金支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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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相關補貼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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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積極吸納戶籍失業人員或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用人單位予以獎勵、補貼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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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年見習相關補貼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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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隨軍家屬就業相關補貼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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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組織戶籍居民參加就業培訓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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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組織戶籍失業人員就業交流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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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區人力資源市場開發和管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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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戶籍就業困難人員救濟慰問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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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在促進居民就業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予以表彰獎勵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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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設就業培訓基地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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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經市政府或新區管理委員會批准的促進就業方面的開支。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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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業再就業資金餘額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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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財政安排數餘額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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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 製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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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薛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