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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12-11-11 15:45 來源: 上海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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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自主品牌建設和發展,進一步推動企業“創新驅動、轉型發展”,提高産業核心競爭力,根據國家有關品牌工作的指導意見和《關於本市加強品牌建設的若干意見》(滬府辦〔2012〕93號)及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市政府為加強本市自主品牌建設而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資金渠道)

  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納入市經濟信息化委部門預算。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負責編制項目年度資金預算、發佈項目申報指南、受理項目申請、開展項目評審、組織項目驗收、實施項目監督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並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資金安排原則)

  專項資金的安排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産業政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使本市自主品牌建設工作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發展。

  第六條(監督制度)

  專項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並接受市人大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及使用範圍

  第七條(支持對象)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本市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八條(使用範圍)

  專項資金的主要使用範圍是:

  (一)支持企業提高品牌建設能力。結合本市産業發展重點,支持企業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設,推動重點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支持國內一流、有國際影響力的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開展境內外商標註冊和維權、地理標誌和農産品商標的註冊和維權、現代服務業商標的培育和發展、國際通行的管理體系認證、質量攻關與改進、産品設計和生産工藝改造升級、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新産品開發等自主品牌建設工作。

  (二)支持品牌公共服務項目建設。鼓勵各類仲介組織、社會機構開展品牌公共服務項目建設,加快建立科學公正的品牌監測、價值測評體系。支持品牌標準制定、價值評估、設計諮詢、交易運作、宣傳推廣、人才培訓等各類品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鼓勵中小企業應用品牌公共服務平臺,開展自主品牌建設基礎性工作。

  (三)支持綜合性品牌建設項目。鼓勵項目單位參加由國家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品牌培育、品牌教育、品牌宣傳推廣及展覽展示、品牌專項評估、品牌示範區創建等項目。

  (四)支持保護和促進老字號發展。重點推進老字號企業在傳承中創新,提高品牌附加值,鼓勵企業採用現代管理和流通方式、技術、標準,改造傳統工藝流程及經營場所,發掘、發展瀕臨失傳的特色工藝,對老品牌進行文化挖掘、盤活重組,拓展國內外市場。

  (五)對獲獎品牌單位給予獎勵。重點對獲得政府部門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等國家級稱號的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六)其他經上海市品牌建設工作聯席會議批准支持的項目。

  第九條(除外規定)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市財政性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經查實重復申報的項目,應當依法追回專項資金,並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和標準

  第十條(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採取資助、政府購買服務和獎勵三種支持方式安排使用。一個項目只能獲得一種支持方式。

  對企業提高品牌建設能力、保護和促進老字號發展的項目,一般採用資助方式。

  對品牌公共服務項目、綜合性品牌建設項目,一般採用資助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

  對獲得國家級稱號的單位,一般採用獎勵方式。

  第十一條(支持標準)

  資助項目支持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實際支出金額的30%,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持額度按照項目合同金額確定,具體的採購方式按照政府採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獎勵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資金應當主要用於品牌建設相關工作。

  原有資助項目未完成或者已完成但未通過驗收的單位,不得申報新的資助項目。

  當年獲得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級稱號以及多次獲得同一國家級稱號的單位,不得享受重復獎勵。

  第十二條(區縣配套)

  鼓勵各區縣設立加快自主品牌建設專項資金,與市政府專項資金配套使用。

  對獲得市級商標、名牌、老字號稱號及品牌獎項等的單位,可由所在區縣專項資金給予獎勵。

  第四章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及評審

  第十三條(項目申報指南)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每年根據本市産業和品牌發展的實際情況,統一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並在各相關政府部門網站發佈。

  第十四條(申報條件)

  申報專項資金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係依法在本市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二)所擁有的品牌具有自主註冊商標的權益。

  (三)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具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

  (五)其他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申報方式)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按照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填寫《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設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向設在市經濟信息化委的統一受理窗口進行申報。

  第十六條(項目評審)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申報項目分類進行初審。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統一組織專家對初審通過的項目進行評審。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對項目進行最終會審,確定年度專項資金項目安排計劃,在各相關政府部門網站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按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報市財政局。

  第五章專項資金的撥付

  第十七條(撥款申請)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被批准項目的實施進度,向市財政局提出用款申請。

  第十八條(資金撥付)

  市財政局審核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將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六章專項資金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管理)

  專項資金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申請書》明確的內容實施項目。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負責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申報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變更和撤銷)

  專項資金項目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由項目單位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申請,説明變更事項和理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進行審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應當予以撤銷:

  (一)項目實際完成的指標與《申請書》有明顯差距的;

  (二)項目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階段性任務不能完成的;

  (四)其他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

  專項資金項目撤銷後,項目單位應當將已撥付的資金按原渠道上繳市財政局。

  第二十一條(項目驗收)

  專項資金項目完成後,項目單位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完成情況及其他相關資料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申請項目驗收;市經濟信息化委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驗收資料移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及資料反饋市經濟信息化委。

  第七章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財務管理要求)

  專項資金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專款專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三條(資金監督和審計要求)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對項目驗收中發現的問題,由相關部門督促項目單位及時整改。

  專項資金項目實施註冊會計師審計,相關審計費用在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

  專項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擠佔、截留和挪用。對經檢查發現虛報、瞞報有關情況騙取專項資金的,將追回全部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取消該單位三年內申請專項資金的資格,並依法將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本市聯合徵信體系。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管理辦法自2012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0日。2007年10月23日市經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發佈的《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滬經流(2007)490號〕同時廢止。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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