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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中小企業成長性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2-12-14 13:54 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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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海南省中小企業成長性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府〔2012〕76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與國家政策保持有效銜接,合理利用財政資源,進一步鼓勵中小企業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現將《海南省中小企業成長性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8年12月20日發佈的《海南省中小企業成長性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瓊府〔2008〕89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4日

海南省中小企業成長性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保持財力持續穩定增長,激發企業創收增稅積極性,促進中小企業成長壯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三條 中小企業成長性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是省政府批准從省級財政一般預算安排的,用於獎勵全省中小企業在規定年度內上繳稅收3年環比增長排在行業前10位的中小企業的專項資金。獎勵資金每年安排1000萬元。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年度上交稅收是指企業一個會計年度內上繳入庫的除稽查查補、罰款、滯納金、代扣代繳和委託代徵以外的各項稅款,扣除當年度退稅後的全部納稅金額。

第五條 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宏觀經濟政策、産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獎勵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六條 獎勵資金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與省財政廳負責管理。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組織資金申報,確定資金安排,上報和下達資金獎勵計劃。

省國家稅務局和省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查企業納稅情況。省財政廳負責獎勵資金預算管理和資金拔付,並對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獎勵資金安排和獎勵方式。年度獎勵資金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5個行業平均分配,每個行業安排獎勵資金200萬元。各行業分別設一、二、三等獎。一等獎1名,獎勵資金35萬元;二等獎3名,每名獎勵資金25萬元;三等獎6名,每名獎勵資金15萬元。

第八條 獎勵資金重點獎勵以下5個行業:

(一)機械電子行業,包括機械設備製造、電子産品製造、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等;

(二)農副産品行業,包括農副産品生産加工、漁業捕撈加工、食品生産加工等;

(三)商貿服務行業,包括批發、零售、交通運輸、倉儲物流、住宿、餐飲、租賃及其它商業服務等;

(四)生物醫藥行業,包括生物技術産品研製、規模化生産,藥品的研發、生産及其銷售等;

(五)新能源、新材料及節能環保行業,包括太陽能電池、工業沼氣、工程塑料、碳纖維、塑料光纖、高品質特殊鋼、高級膜材料、高性能汽車動力電池的生産製造,各種節能産品製造,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廢棄物的回收利用等。

第九條 申報獎勵資金的中小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海南省內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依法在海南省內納稅,沒有稅收違規行為,沒有欠繳稅款行為;

(四)基期年度繳稅金額達到規定獎勵標準,且繳稅額逐年遞增;

(五)符合海南生態、環保要求;

(六)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七)企業正常發放職工工資,按國家規定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每年按照本辦法規定,聯合下發申報通知。

第十一條 獎勵資金實行申報制。符合支持行業範圍及申報條件的企業,根據年度申報通知要求進行申報,逾期未申報視為自動棄權。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建立專家評審制度,依據本辦法規定和當年申報通知要求,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評審成績按百分制計算。企業第一年度繳稅額相對於基期年的增長率佔總分值的20%,第二年繳稅額相對於第一年的增長率佔總分值的30%,第三年繳稅額相對於第二年的增長率佔分值的50%(納稅未滿4年的按2年稅收環比增長計算,第一年繳稅額相對於基期年的增長率佔總分值的40%,第二年繳稅額相對於第一年的增長率佔總分值的60%)。企業獎勵排名按總分值從高到低確定。

第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等部門在申報期滿後30個工作日完成對企業申請材料的聯合審查,初步確定入圍企業名單後,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評審,並出具評審意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等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年度獎勵企業排名並公示。

公示期滿後,未發現不符合第九條規定獎勵條件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提出獎勵方案報經省政府批准後,省財政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下達獎勵資金計劃。

第十五條 獎勵資金計劃下達後,省財政廳將獎勵資金撥付到企業。企業要按照有關財務會計規章制度進行財務處理,將獎勵資金支付給管理團隊。

第十六條 對獲得獎勵的企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通過省內新聞媒體進行通報表彰。

第十七條 由省財政預算每年安排工作經費30萬元,用於組織申報、企業評審、信息發佈、通報表彰等。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0日發佈的《海南省中小企業成長性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瓊府〔2008〕89號)同時廢止。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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