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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級重要科研設施和基地建設配套支持辦法

2013-03-06 16:04 來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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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科委等三部門制訂的《上海市國家級重要科研設施和基地建設配套支持辦法》的通知

滬府辦發〔2013〕2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制訂的《上海市國家級重要科研設施和基地建設配套支持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13年4月1日

 

上海市國家級重要科研設施和基地建設配套支持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鼓勵和爭取國家級重要科研設施和基地(以下簡稱“國家級設施基地”)落戶本市,加強地方配套支持,推進自主創新基地建設,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06〕12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落戶本市的國家級設施基地,包括國家大科學工程(裝置)、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國家質檢中心、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等。

  對落戶本市的國家級設施基地,國家安排建設經費的,本市可給予配套經費支持。

  第三條(配套原則)

  配套支持經費主要用於關係公共安全,具有公益性、非經營性等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及用於推進科技進步的基礎研究設施項目。

  對國家級設施基地的配套支持經費,應根據國家主管部門明確的配套要求,結合本市實際需求審核確定。其中,對國家為主建設並安排建設經費的,本市原則上支持不超過國家主管部門安排的建設經費。

  配套支持經費通過市財政經費(含部門預算)和市級建設財力等渠道安排。其中,市財政經費和市級建設財力支持的具體分工,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四條(本市主管部門)

  國家大科學工程(裝置)、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的本市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為市發展改革委;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市主管部門為市科委;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的市主管部門為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國防科工辦);國家質檢中心的市主管部門為市質量技監局;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市主管部門為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和市科委。其他國家級設施基地按照上下對口的原則,確定市主管部門。

  第五條(申請程序)

  市主管部門負責配套支持項目的申請受理和日常管理。市主管部門應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配套原則,對申報單位提出的項目申請報告進行審查。市主管部門將審查合格的項目申請報告報送國家主管部門,並抄送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需配套經費支持的項目,由市主管部門會商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

  市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在項目正式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申報單位應向市主管部門提出配套支持經費申請,按實編制地方配套資金預算,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

  (二)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復的國家級設施基地項目計劃任務書等;

  (三)上海市配套國家級設施基地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

  (四)申報單位現有科研設施共享服務情況及加盟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的承諾書,以加強科研設施開放、共享和對外服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市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申請材料,並對經費預算進行審核,提出配套支持比例、經費數量、資金撥付方式等初步意見,並報送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

  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批復文件和本市資金安排可能,核定地方配套支持經費預算。特殊或重大配套項目,由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聯合請示市政府。項目單位根據地方配套經費預算以及國撥經費的到款證明,申請撥付地方配套資金。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聯合會審後,由市財政局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核撥。

  市建設財力支持的項目,按有關管理程序執行。

  第六條(經費使用規定)

  配套支持經費的使用,應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到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經費開支範圍與標準,應與項目申請報告或計劃任務書相一致,嚴禁超範圍超標準開支。

  市建設財力給予配套的國家級設施基地項目,還應符合市建設財力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市建設財力通過國有投資公司投資並形成資産。

  第七條(監管和驗收)

  市主管部門負責監管配套支持經費的使用,並配合國家主管部門及時對國家級設施基地建設項目組織驗收。如配套經費決算有結余,結余經費按撥付渠道返還。

  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可會同有關審計部門對項目經費使用效果進行監督、審計和績效評估。如發現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上存在違規行為或弄虛作假,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有權終止資金撥付,並追索已撥付款項。情節嚴重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申報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國家級重要科研設施和基地建設的配套支持試行辦法》(滬府辦發〔2009〕6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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