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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引進國(境)外先進技術給予財政補貼的實施細則(試行)

2013-04-26 17:03 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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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引進國(境)外先進技術給予財政補貼的實施細則(試行)

津科外〔2013〕07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津政發[2012]22號),進一步促進國(境)外先進技術在我市聚集和轉化,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快速發展,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市經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國(境)外高校、科研院所或企業的技術的所有權。(其中交易雙方為關聯方的關聯交易除外)。

第三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國(境)外高校、科研院所或企業的先進技術必須是使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産權、可實施轉化為現實生産力、能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的國際先進、填補國內空白的重大産業鏈關鍵技術。重點支持企業為開發“殺手锏”産品而購買的技術。補助資金的安排按照市科委每年提出的重點發展領域,擇優支持。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於2013年1月1日起簽訂的技術合同。對2013年1月1日起新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本細則只適用於自認定之日起以後所簽訂的技術合同。

第二章  申報及立項

第五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申報財政補貼,必須首先與國(境)外高校、科研院所或企業簽訂技術進口合同,並在天津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進行技術進口合同登記備案後,在科服網上進行財政補貼申請,企業註冊地所在區縣科委根據本細則中所提到的條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網上初審,並向申請單位提供受理號,初審要求自企業網上申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初審通過後,企業需到企業註冊地所在區縣科委提交如下紙質材料。各區縣科委負責將初審合格的企業申請材料進行登記統計,並擇優推薦並報送申請材料至市科委。

申報補貼項目須提供如下材料:

1、《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申請書》(國(境)外先進技術引進項目)(3份)

2、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原件及複印件2份)

3、科技部印製的技術轉讓合同(複印件2份)

4、技術進口合同(外文合同需附中文譯本)(複印件2份)

5、科技型中小企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2份)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2份)

7、銀行付款憑證(原件及複印件2份)

8、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申請財政補貼企業的公章。如有原始技術合同(協議)、合同附件的,還需提供原始合同(協議)及附件材料(原件或複印件)備查。

第六條 市科委每年組織1次項目受理和評審。聘請專家對技術的先進性、技術引進産生的經濟、社會效益等進行評估,提出立項建議,核定項目補貼金額,提請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後,進行公示,批准立項。經批准立項的項目,須簽訂《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

第三章  補貼支持

第七條 經批准立項的項目,按照核定技術交易額的10%,最高100萬元人民幣給予財政補貼支持。企業一年內購買多項技術可多次申請財政補貼,但每年度內每個企業累計補貼額最高為100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立項當年由市財政撥付核定補貼金額的30%;項目合同書籤訂1年後,申報單位須提交項目執行情況及該項目産業化後帶來的社會經濟效益的書面説明,經市科委審核,符合項目合同工作進度要求並完成階段工作目標的,由市財政撥付剩餘70%補貼金額。

第九條 技術交易額是指從合同交易總額中扣除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和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用後的剩餘金額。但合理數量標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計入非技術性費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項目執行期結束後,應在3個月內提交項目結項報告,市科委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和驗收。

第十一條 各區縣科委負責協助市科委對獲得補貼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登記統計工作。

第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及違反國家法律和財經紀律的企業和個人,要由區縣科委負責追回財政補貼資金,並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細則從頒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13年4月26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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