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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開展産學研合作項目給予財政補貼的實施細則(試行)

2013-04-27 16:53 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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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高校

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開展産學研合作項目給予財政補貼的實施細則(試行)

(津科成[2013]07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津政發[2012]22號),進一步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快發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根據《天津市促進技術交易條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市經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國內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開展産學研合作項目(其中已列入市級及以上計劃,獲得資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和産學研合作項目除外)。

第二章  認定

第三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國內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必須是使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産權、可實施轉化為現實生産力,能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的應用性科技成果。重點支持企業為開展“殺手锏”産品聯合開發或購買的技術。補助資金的安排按照市科委每年提出的重點發展領域,擇優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業與國內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的産學研合作項目進行技術合同登記1年後,提交項目執行情況及該項目産業化後帶來的社會經濟效益的書面説明,方可申請財政補貼。

以上兩種情況均須簽訂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合同(企業必須擁有該技術的所有權),並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第四條 技術交易額是指從合同交易總額中扣除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和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用後的剩餘金額。但合理數量標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計入非技術性費用。

技術合同簽訂後,由賣方辦理技術合同登記手續。我市高校和科研院所應到我市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辦理;外省市高校和科研院所應到當地科技管理部門設立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辦理。其登記證明等相關材料交買方企業去申請財政補貼。

第三章  支持

第五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開展産學研合作項目,凡符合上述條件可按照核定技術交易額的10%,最高50萬元申請財政補貼,分期支付合同須在技術交易額全部實現後方可申請補貼。企業可一年內多次申請財政補貼,但每年度內每個企業累計補貼額最高為50萬元。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需先在科服網上進行財政補貼申請後到各區縣科委提交如下材料。各區縣科委根據本細則中所提到的條件對企業上報的材料進行網上初審,在財政補貼申請表中做好記錄,初審要求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1、財政補貼申請表(3份)

2、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複印件1份)

3、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表(1份)

4、科學技術部印製的技術合同示範文本(1份)

5、技術收入核定表並加蓋財務專用章(複印件1份)

6、科技型中小企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1份)

7、合同賣方開具的發票(原件及複印件1份)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申請財政補貼企業的公章。如有原始技術合同(協議)、合同附件的,還需提供原始合同(協議)及附件材料(原件或複印件)備查。

第七條 本細則適用於2013年1月1日起簽訂的技術合同。對2013年1月1日起新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本細則只適用於自認定之日起以後所簽訂的技術合同。

第八條 各區縣將初審合格的企業申請材料按月匯總後,于次月5日前報送至天津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每年9月30日截止報送。天津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每年組織3-4次專家復審。

第九條 審核通過的項目,提請委主任辦公會審批通過後,與企業簽訂財政補貼合同,按年度由市財政局撥付財政補貼資金。

第十條 各區縣科委負責獲得補貼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驗收,以及登記統計工作。

第十一條 各區縣科委對報送的所屬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國內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開展産學研合作項目的情況以及本市高校、科研院所的技術輸出情況進行數據統計,由天津市技術市場辦公室按年度進行數據的匯總分析。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對於在申請補貼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的申報單位,將追回財政補貼資金,三年內不予受理相關申請;並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細則從頒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2013年4月27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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