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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鼓勵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初創期和成長期科技型中小企業補貼辦法(試行)

2013-05-07 16:42 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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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鼓勵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初創期和成長期科技型中小企業補貼辦法(試行)

津科財[2013]08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津政發[2012]22號),鼓勵股權投資企業投資于天津市初創期和成長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股權投資企業包括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公司和股權基金投資企業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初創期和成長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年度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二章  認定

第四條 申請補貼的股權投資企業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通過了年檢;

(二)沒有非法集資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五條 股權投資企業投資本市初創期和成長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持股時間達一年(含)以上投資可申請補貼。

第六條 申請股權投資補貼的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權投資補貼申報表;

(二)股權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

(三)投資協議及被投資企業的章程;

(四)相關驗資報告、銀行對帳單及股權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

(五)被投資企業的“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證書;

(六)被投資企業融資前一年度的財務報表(現金流量表、資産負債表、利潤表)和審計報告。

第七條 建立股權投資企業投資網上申報統計制度。各投資企業應按照市科委的相關要求,在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網上逐筆填寫相關投資企業的信息內容。

第八條 股權投資補貼申請每年一次。股權投資企業于每年第一季度申報上年度股權投資補貼。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對各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徵詢相關部門意見後,提出補貼建議。

第三章  支持

第九條 對通過審核的補貼,由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下達補貼指標,並辦理補貼撥付手續。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給予補貼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其對天津市初創期和成長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實際投資額的3%,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股權投資企業須如實填寫申報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如弄虛作假,一經查實,立即取消申報資格,追回財政補貼資金,並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三年,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天津市財政局

2013年5月7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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